一、批复的主要特点
1.指示性:批复属于下行文种,反映了领导机关的指示性、决策性意见,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下级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2.针对性:批复是专门针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而写的,属于回复性文件。领导机关既可以肯定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亦可以否定其请示事项,但都必须紧紧围绕请示事项行文。
3.结论性:批复具有“一锤定音”的性质,批复的内容相当于对下级请示事项的最终结论性意见。因此,它只发给提出请求的单位,不像其他公文那样有着较广泛的适用范围。
4.简明性:批复的行文直来直去,简明扼要,用语精练简洁,语气肯定。
二、批复的写作格式
1.标题。批复的标题一般采用: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的形式。不同的是,批复往往在标题的主要内容一项中,明确表示对请求事件的意见和态度,而一般公文标题中的主要内容部分,通常只点明文件指向的中心事件或问题,多数不明确表示态度和意见。
2.正文。批复的正文,通常由批复依据、批复事项、执行要求三部分构成。
批复依据:主要涉及对方的请求和与请求事项有关的方针政策、上级规定。对方的请求是批复最主要的根据,因此要完整引用请示的标题并加括号注明其请示的发文字号,例如“你省《关于变更××市行政区域范围的请示》(×政发(19××)49号)收悉”。
上级的有关文件和规定是答复请示的政策和理论依据,可表述为:根据××关于××的规定,现作如下答复。必要时,可标引文件名、文件编号和条款序号。如果下级请示的事项在上级文件和规定中找不到依据,这样的文字便不需出现了。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