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施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对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
1.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和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1)空间的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在我国领土、领空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以外,领水的范围既包括我国的内陆水域,又包括领海海域和其他海域,既包括领海毗连区,又包括200海里海洋专属经济区。在我国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产活动比较多,有关中国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应当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调整,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时间的范围
依照国务院令第397号令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否适用的问题上,做出了特殊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该条规定说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其生效之前的企业,也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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