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化碳是最重要的温室气体,其排放量、排放比重在温室气体中都是最大的。而且二氧化碳排放增量随经济增长速度而同步增长。为二氧化碳减排制定合理的政策不仅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也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自《京都议定书》后,发达国家掀起了二氧化碳减排研究高潮,碳税被广泛应用于二氧化碳政策。碳税是通过相对价格的改变来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以达到降低排放数量的目的。碳税作为一种直接的经济方法,能够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而且征收可操作性强、成本低。碳税可以在燃料进入经济循环的开始环节征收,只要对很少的经济体征税就能覆盖全国所有的化石燃料消费。但是,碳税具有一般税收的刚性特点,会对相关经济部门尤其是能源密集型部门产生显著的影响。
碳税的原理是将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因素予以内部化,正确反映环境问题的净成本效益,因而在市场均衡条件下,最适环境品质得以决定。对于征收碳税的探讨,包括最适碳税的确定,碳税对国内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及经济增长的影响。碳税政策在二氧化碳减排上用途很大,目前,已有少数北欧国家在自己的国内执行这一政策,如荷兰、丹麦、芬兰、瑞典及挪威,成效良好。但许多国家仍持存疑态度,碳税虽然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增加能源供应成本,促使能源价格上升,降低能源消费需求,抑制经济增长,所以,是否应课征碳税,有不同的争议。碳税为一种污染税,当其固定在最适水准时,可以用降低最低总成本达到既定的二氧化碳减量目标,为静态效率;同时,课征碳税应该可以增加二氧化碳减量技术创新的经济诱因,为动态效率。
1991年1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法国巴黎召开的保护环境首脑会议,通过的保护坏境宣言采纳了对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税的提案。与此同时,世界其他一些国家也采取了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相应措施。例如,荷兰、瑞典已开征二氧化碳税,瑞士也正计划实施。美国决定将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1987年的水平上,德国、日本决定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超过1990年的水平。
所谓征收“碳关税”,是指发达国家提出的对高耗能进口产品征收特别二氧化碳排放关税。2010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政府今后对因拒绝减排而获得竞争优势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这一法案尽管还没有完成立法程序,但已经开始逐步发挥出实际政策效果,有关条款在美国内外引发了关于美国到底是要进行环境保护还是贸易保护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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