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预备立宪。预备立宪以民主政治、法治、人权作为基本内涵,以救亡图存,谋求白存、自立、自强作为追求目标,这一思想不是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文化所能给予或演化出来的,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文化的浓厚积淀也不能养成这种民主、自由的思想,在此情形下,预备立宪就意味着要打破陈规,破除旧式思想,培养先进思想及优秀人才。第三,晚清修律。晚清修律虽然是清统治者借助立法这一工具,在学习西方的幌子下维护其集权专制统治和宗法制度的权宜之计,但是,晚清修律毕竟是在清政府统治秩序遭到重创的情形下统治者大彻大悟反思的结果,它给了当时先进知识分子实现理想的机会。修律大臣沈家本正是受此激荡,在“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的圣谕下全面展现了他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推崇和热爱。他认为要吸收、融合西方的法律制度,就必须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精髓,而要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精髓唯有开办学堂,别无他途。况且修律事宜一旦开展,必然需要懂得法律、能够把握法律内涵的人,创办学堂是解决人才问题的最好方式。于是,1906年10月,沈家本奏请设立了中国第一个法律学堂——京师法律学堂。由修律大臣亲自主持,又有重金聘请的参加修律的日本法学专家充任教员,课堂教学中又能直接将法典制定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专业问题及时地反映到课堂,因此,无论是在师资方面,还是在获取最新的法律资料方面,京师法律学堂都是得天独厚的,京师法律学堂成为当时法政学堂的一个楷模。京师法律学堂有自己编印的一套教材,为了使学生内外皆通,法政学堂还将各种近代新学纳入课堂教学体系,“以京师法律学堂三年课程为例,除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这两门课程外,法学通论、经济通论、国法学、罗马法、民法、刑法、宪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裁判所编制法、行政法、监狱学、国际私法、财政通论、大清公司律、大清破产律等,各种近代新学内容应有尽有”。①然而要在全国施行法律改革,要养成新式法政思想,培养新型法政人才,仅有一个法政学堂是不够的,必须将法政学堂开办到全国。在此思想的支配下,到1909年,全国共设立法政学堂47所,占全国124所专门学堂的1/3以上。学生人数达到12282人,占全国专门学堂学生人数22426人的一半以上。为了加快法律教育的发展,1910年,清政府又通令全国,要求各省扩充法政学堂的规模,同时容许开设私立法政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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