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变化依赖语言
在文字还未产生前,人类处在口语交际的阶段,法律(如果可以这么指称的话,应该是习惯法的萌芽阶段)只能以行为习惯存在于人们的记忆,由部落、氏族群体中的首领、长老、祭祠一代代地传递下去,赋予他们的这种特权是人们没有选择的选择,这显然是由当时的语言不发达决定的。随着人类语言的文字化,法律也相应地从习惯记忆流传,转化为文字记载,将其铸之于“刑鼎”,刻之于“铜表”,成文法的诞生才成为可能,法律由自然发展阶段进入“法典时代”。成文法的公布,不仅仅是对“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动摇--只是人们注意了最容易注意到的这一点而已。可见法律的产生、演变和发展均与语言有着内在的本质联系,更标志着人类的语言从口语到文字,书面语言的进化,决定了法律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进化。没有文字,成文法除非绘成图画--如果可以的话,否则不可能产生。
随着法律由野蛮时代步入文明时代,不同国家、制度之间法律的发展、变化,主要以法律移植为桥梁,建造这个桥梁的工具就是语言。无论是中国,还是日本,还是美国,还是世界上任何国家,其法律引进的历史,就是非常有力的证明。可以肯定,没有语言的交流,就没有法律移植的发生,也就没有不同法律之间的相互促进、相互发展。
(二)法律的意义决定于语言
我们可能都知道,人类认识世界,首先是感知,然后上升为概念,再在自己的语言知识范围内寻找合适的语词代表其对该事物形成的概念,接着以该语词和他人交流。当表达其概念的语词为社会所认可,社会就用该语词沟通思想了。从认识事物的个体看,事物--概念--语词的过程,事物的“意义”由概念固化下来,概念的“意义”由语词固化下来。从社会再认识该事物的过程看,人们通过对该概念固化的语词的认识来了解其表示的概念,再从该概念进入到该事物的认知。有趣的例子如,天文学家通过多年甚至多代人的努力,发现了一颗新星,并有了自己的认识。如果这个天文学家不寻找合适的词语去指称这颗新星,以语言对其认识向人类介绍,人们无法认知这颗新星。尽管它可能早于地球诞生,并实实在在云游宇宙中,尽管现在天文学家也已经发现了它,可它仍然外在于我们的世界,它仍然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无论以何人、何物的名称或其他任何语词给该新星命名,用以指称它,其意义都是一样的,没有任何区别。世界各个国家正是这么做的,中国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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