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节对与酒、烟等商品消费有关的外部成本,标准增值税外的附加税收,进行了理论性探讨。通常我们认为个体消费者能鉴别最满足其需要的消费模式,并且能够根据是否物有所值来决定消费,然而我们不能假设个人决策将导致社会最优商品消费模式,并且成本施加在整个社会群体身上而不是个体决策者身上。因此,尽管我们愉快地假设个人选择能恰当地反映个人决策消费的成本与收益,但是如果我们确保强加在其他人身上的成本能够被恰当的考虑,那么外部性纠正税是十分必需的。本节对酒消费的外部成本本质和规模进行讨论。
本节所考虑的成本是被社会选择所承担的部分,或者说是每个人而不仅仅是每个酒消费者承担的部分。酒消费和烟消费一样涉及超越个体消费者当前快乐的各种其他外部影响。通常,有关酒消费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讨论要包括个体消费者自身健康、就业前景、事故风险等诸影响的探讨。然而,以上成本对个体消费者来说并不是外部性。征收更高的税以通过家长式的管制来阻碍消费的观点,也许反映了个人对这些消费产生的不利影响所知甚少。除非在相信个人很难了解不利消费影响的背景下,否则,没有理由管制他们有兴趣的消费选择。当人们对有害消费所知甚少时,更好的应对措施不是指定其消费决策而是提供更充分的信息。由于以上原因,税收的家长式管制观点受到经济学家的广泛质疑。
不论怎样,和烟草一样,抑制对酒的消费不能轻率地排除对个人兴趣的考虑。具有易上瘾性质的消费产生了酒消费的成本,也使问题的范围变得更复杂,当前的消费可能会带来未来上瘾的风险。一个信息充分的、理性的消费者对于酒的消费在易上瘾情形下要比在未上瘾风险情形下更少一些。然而,所有消费者都能够充分了解每单位消费所带来的上瘾风险的假定是不实际的。此外,所有酒消费决策都建立在每单位消费的成本与收益的合理计算上的假定也是不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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