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7月,中共中央下达了“七·一指示”和《土地法大纲》。根据上级指示,于庄进行了“土改复查”。土改复查工作一直延续到1951年初,划阶级、定成份后,颁发了土地证。在土改和复查时,逃往外地的地主建国后回本村,按照政策规定,分给了他们土地和房屋,发给他们土地证。
(三)建国后于庄经济的改造
建国后,逐步对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私营工商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时称“三大改造”。
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49年,在陵县十里河村试点,办起了全县第一个农业生产互助组。于庄在十里河试点后也搞起了互助组,由七户组成,共43口人,土地42亩,牲畜四头。互助组是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组织起来的。土地和生产资料私有,入组者实行劳力互助,生产投资自备,收获归己。
1955年,县里根据中央“关于农业合作社问题的报告”和“积极领导、全面规划”的方针,于1955年年底办起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672个。初级社的规模,小的自然村一般一村一社,大村则建立几个社。每个社有十几户或几十户,多数由互助组合并而成。社员按入社土地亩数交纳股金,多以牲畜、农具、种子、肥料、饲草或副业原料抵算。土地全部由社统一安排种植,分配是以地亩评定产量、劳动记工分,按“地五劳五”或“地四劳六”分红。年终结算,分配兑现。
1955年冬至1956年春,全县掀起了合作化运动的新高潮,初级社转为高级社。于庄几个小社合并为一个大社。高级社的土地、生产工具归集体所有。除社员留有少量的自留地外,全部统一经营、统一分配。按国家需要制定生产计划,交售农产品。社员劳动、投肥记工分,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加照顾的分配政策。农业合作化后,在农业上由私有制变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
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在自愿原则下,个体手工业者纷纷加入了各种手工业合作社。1956年1月县里对工商业户实行了公私合营,对资方所有生产资料分别折价登记,并给予定息,对资方人员安排了适当的工作。于庄的铁匠铺和小卖铺也接受了社会主义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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