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20世纪90年代,这种矛盾的状况都没有发生改变,一方面,国际刑法的法律基础非常牢固,纽伦堡审判的法律一直被严格遵守;另一方面,国家和国际社会缺乏适用这些原则的意愿和能力。三、联合国特别刑事法庭以前,在许多人眼里,国际刑法只是形同虚设。而在冷战结束后的20世纪90年代初,联合国激活了其和平执行机制,这一机制启动了国际刑法的发展浪潮。激活纽伦堡审判法律在实践中得以运用的原因是,20世纪90年代初发生在前南斯拉夫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和1994年发生在卢旺达的对少数民族图西族人的大屠杀行为。这次是联合国而非军事冲突结束后的战胜国在推动国际刑法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以“维持国际和平和恢复国际安全”的名义,设立了两个国际刑事法庭作为其附属机构。因此,法庭的法律基础,并不像纽伦堡特别法庭的设立是依据国际条约,而是基于《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安理会决议。《前南问题特别刑事法庭规约》和《卢旺达问题特别刑事法庭规约》再次重申了习惯国际刑法,两个规约都声称其内容反映了现行国际刑法的核心内容。
(一)前南问题特别刑事法庭
1993年5月25日,联合国安理会第827号决议设立了前南问题特别刑事法庭。
“为了唯一的目的,起诉1991年以来到安理会决定得到恢复之时,在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通过国际法庭规约。”审察法庭的案例法,可以说,前南问题特别刑事法庭对阐明和发展国际刑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法庭对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的定义在许多方面添加了精确的要素。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的一项重要创新——把国际刑法适用于国际性的和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这样,国际战争法将会大量适用于国内战争。对反人类罪而言,《纽伦堡宪章》所要求的以及与战争相关的规定,在习惯国际法中已经没有存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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