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显示,地方公务员认为当前政府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中存在问题的第二位因素是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的权力界限不清晰。66.4%的被调查者持有这一观点。事实上,这个因素和第一个因素之间是互为补充的,并在一定程度上重合。决策权与执行权不分恰恰说明了决策权、执行权以及监督权之间的权力界限不清晰,在实际运作中,三者常常交织在一起。权力界限不清,就意味着责任界限不明。就行政体制而论,中国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多同时兼有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异体”监督、制衡的力量明显不足,各部门基于多种原因往往会谋求更大的权力,同时规避相应的责任,不仅可能造成部门利益的扩张,而且可能导致部门协同、整合的困难,阻碍政府整体战略目标和政策意图的实现。这样就引出一个问题,权责平衡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值得提及,主要是因为,决策与执行分开改革思路本身就有针对两者不清晰的含义。这种不清晰并不会因为分开而使双方各自自然而然就清晰和平衡起来。权力责任不平衡在传统体制中是被改革的对象,在决策执行分开的新体制条件下也是决策和执行机构矛盾冲突的根源②。因此,应明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的权力边界,这样才能为三者之间的责任划分提供基础。所以追求三者各自的权责平衡,是改革方案设计上应该也必须考虑的问题。
当前政府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中存在问题的第三位因素是监督权乏力。65.1%的被调查者持有这一观点。当前我国政府的监督主要是靠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和内设部门、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监察、审计、财政、人事等部门相对于其他职能部门而言,负有较多、较专业的监督职能,只是它们和一般部门在行政级别上是平行的,监督的能力和权威性不能达到更高水平。总体来说,我国目前监督权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监督权;二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异体监督力量弱小,监督功能不全,没有形成监督合力。政府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改革的特色是将监督作为一个和决策、执行相对而言更具有整体性的职能块独立地显示出来,强化它的功能。无论决策部门和执行部门在性质和构成方式、运行方式上有什么区别,由于它们都履行行政权,所以都要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但要真正发挥监督权的作用,就必须在改变其隶属关系的同时,还要提高其行政级别。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监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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