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一、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规范结构 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规范结构是: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对此规范结构应从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文本规定和宪法规范的意涵两个方面来把握。
(一)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1.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文本规定
最早对新中国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关系进行规范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其中,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这样的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因为当时并不具备实行普遍选举的条件。
于是,从新中国成立后的国情出发,《共同纲领》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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