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机构面临的违约风险得不到有效对冲和缓释,潜在违约损失值得关注
政府融资平台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收益的经营类贷款,此类贷款具有一定的自偿能力,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收益权抵质押等方式对贷款风险进行对冲;另一类是没有自营收入的公益性贷款,此类贷款没有自偿能力,项目需要政府回购,贷款是否能够按期偿还完全取决于政府信用和财力,虽然整体上吉林省财政支付能力有所保障,但不同层级的融资平台对应的地方政府应债能力有所差别,此类贷款的违约风险依然存在:一是法律依据。随着政府投资项目增多以及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效益不佳导致财政收入减少,财政赤字增加会影响偿债能力,而政府出具承诺函的现实效应还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一旦出现偿付困难,金融机构很难动用法律诉讼维权,个别政府的还款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受该放款银行是否新增贷款的影响,银行处境较为被动。二是市政建设项目贷款长期分摊的还款方式与政府任期相对较短形成矛盾,新一届政府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的不确定性给金融机构造成了潜在的偿贷风险。对于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融资平台贷款来说,这种风险是很难被对冲和缓释的。三是易形成银行业整体偿贷风险,违约损失巨大。融资平台项目贷款数额较大,而且政府还款能力降低往往导致该级财政下所有融资平台贷款均无法回收,由于目前各类型金融机构均不同程度地参与到融资平台贷款中来,一个融资平台往往与多个金融机构形成借贷关系,政府财政还款能力下降不仅仅对某个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损失,而且可能出现银行业的系统性违约风险,对商业银行整体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形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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