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2009年版):餐饮业》:
(3)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税法规定。餐饮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餐饮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餐饮企业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在非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不得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损失予以认定。
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种类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损失。指餐饮企业在年末或者特定时期盘点清查固定资产、存货时,所发现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减少而产生的损失。
(2)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毁损损失。指餐饮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工人操作过程中的操作和使用失误等所引起的损失。
(3)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报废损失。指餐饮企业因磨损、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固定资产和存货的使用寿命缩短等造成的这些资产的预计使用价值降低而产生的损失。
(4)转让财产损失。指餐饮企业转让财产的所得,不足以全部抵免企业因获得该项财产而发生的对价支出,两者之间的差额就属于企业的转让财产损失。
(5)坏账。指餐饮企业无法收回或者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如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及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符合条件的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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