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有的文化传统和经济基础决定了一个民族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较之西方社会几千年的民主法治文化积淀来讲,显现了先天的基因缺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演进,儒法礼治的影响早已淡化,几乎只剩存于一个民族整体的特质之中。纯粹的民主观念未能深植于心,更多的物欲追求却使得人心浮动,无所信仰。原有的价值体系崩塌,新的价值观念尚未建立,法律尚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和信赖,加之司法活动过程中,法律所体现出来的局限性以及司法不独立、司法腐败、司法专横和裁判执行不利等因素也不断撼动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效能的认可。这是我们讨论司法权威社会基础问题时不得不正视的一个重要的历史条件。
(二)权法关系问题
权法问题属于政治权力配置范畴,亦可表述为司法权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问题。中国社会的权法关系脱胎于封建社会几千年的君主独裁体制,带有浓厚的“权本位”色彩。中国历史上的皇权高于一切,法自权出,权役使法,权力始终凌驾于法律之上。“君权神授”的皇帝“口含天宪”,皇帝的话就是法律,法律完全附着于权力,不但不能制约权力,反而成为当权者维护权力、实现权力的工具。政治体制也体现了独裁统治下行政权与司法权高度统一的特色,皇帝就是最高的行政首长也是实际上的首席大法官,即便推沿到区区七品县令身上,也仍然是地方行政权与司法权集于一身。在这种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制的体系中,法律显然不能也不被重视。同时,中国古代社会的主导思想和主流认识是德主刑辅,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道德在法律之上,是司法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道德评价往往也优于法律评价。人们在发生权利冲突,需要解决和救济的时候,往往选择的不是法律而是权力。法律的低下地位导致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对法律不信任的直接后果是对司法的不信任。这些历史的积淀和文化的因循不能不对现实生活发生潜在的深层的影响。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发生纠纷后,首先想到的是强权干预,干预不成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是先托关系、找熟人,根本不相信司法的公正,只相信权力会使案件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若裁判结果不如意,便走上访之路,希望能找到“大官”为自己申冤。近几年,涉诉信访案件不断上升就是一个例证。而一些通过权力干预使信访问题得到解决的现实,则更削弱了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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