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勘验、检查笔录
[考查频率] ☆(2005年,不定项)
1.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由于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勘验对象的情况的客观记载,所以,它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它的主要作用是,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供进一步研究分析使用;对于发现和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揭露和证实犯罪人,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认定案件事实等都有重要意义。
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和准确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所以,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并作为定案的根据。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勘验的对象是否被破坏或伪造,侦查实验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各种笔录的形成是否合乎法律要求,是当场形成抑或事后补作;勘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如何,专业性较强的勘验活动是否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勘验活动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手段和方法是否科学等。
2.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以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人身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办案人员进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笔录也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运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被检查人的特征、伤情、生理状态是否有伪装,有无变化,检查是否适时;检查的方法是否正确和科学,记录是否与实情相符;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如何;检查活动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等。
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方法主要是分析研究其内容是否符合情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发现和研究有无矛盾;在审判中当庭宣读笔录,出示照片和绘图,播放录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接受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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