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汇金支行诉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代位权案<br> 要点提示<br> 对于债务人在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又与次债务人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问题,既不能无视债务人与次债务入之间还款协议的存在,也不能受制于债务人出于逃债的目的恶意与次债务人签订的还款协议,而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认定;而对于代位权诉讼期间次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动履行行为的效力,则应一概认定为无效。<br> 案例索引<br>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苏中经初字第191号(2001年7月30日)。<br>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二终字第299号(2002年1月17日)。<br> 基本案情<br>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br> 被告:江苏省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哈尔滨工艺品进出口公司。<br> 1997年7月,哈尔滨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以下简称工艺公司) 因代理江苏省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以下简称长丝厂)进口日本产帝人牌聚酯FDY卷绕装置及配套设备,向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开立信用证,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以下简称汇金农行)就开具的二份信用证垫款23866811.55元,长丝厂通过工艺公司共计汇付二份信用证下保证金998万元给汇金农行,长丝厂以所购设备为抵押物向工艺公司担保。<br> 1999年2月6日,长丝厂向工艺公司出具分期付款资金安排计划函一份,承诺其对银行垫付的资金分期付款安排为:1999年4月到12月逐月还款合计880万元,2000年1月30日前付清垫付信用证余款。对此,工艺公司未表示异议。1999年6月21日,长丝厂与工艺公司就抵押设备签订《关于抵押合同变更协议》,该协议除对抵押设备进行变更外,对于主债权双方明确“原主债权为2380万元左右……目前尚欠1400万元左右……”。2000年2月16日,工艺公司致函长丝厂,要求其在2000年2月20日前全部归还欠款。2000年2月18日。长丝厂复函请求允许2000年3月起每月支付10万元,在能力范围內更多地安排归还资金。工艺公司予以确认。长丝厂自1999年2月6日出具还款承诺后。至2000年10月26日前,共计支付给工艺公司100万元,后于一审诉讼期间(2001年5月30日)向工艺公司还款10万元。<br> 2001年11月2日,汇金农行以代位权纠纷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长丝厂代偿工艺公司欠款1300万元,并依法通知长丝厂停止给付工艺公司欠款。长丝厂辩称,其与工艺公司于2000年2月18日就双方债权债务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本案所涉债权债务未到期,汇金农行无权行使代位权。而且,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规定中的所谓合法,应包括债权债务必须确定等方面,而长丝厂与工艺公司的债权债务并不确定,故请求驳回汇金农行的诉讼请求。<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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