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官主要来自多明我会和方济各会,当然也有其他僧团的代表和教士,甚至还有不担任教职的人。宗教裁判所主要依靠学识和能力选拔审判官,因此审判官们出身形形色色,事业和结局也各不相同。根据英诺森四世的训谕,宗教裁判所审判官应该“传道充满力量,信念充满热情”;1311年维恩会议后,克莱门特五世(1305-1314年在位)规定宗教裁判所审判官最低年龄应为40岁,并且应该成熟博学,能维护其权威者。从1300年开始,他们通常都是法学博士,即经过大学培训的法学博士。贝尔纳·居依对基本要求作过如下解释:“宗教法庭审判官应为忠实守节者,能在危险及困难之中甚至面对死亡亦能坚持到底;彼等应作好准备在正义生涯中吃苦,既不招引危险,也不因害怕而逃避责任。”宗教裁判所审判官还应该勤奋、热情、诚实,任何时候都应保持自制,从不屈服于懒惰。
审判官主导着宗教裁判所的一切监视、侦察、逮捕、审问、刑讯以及审判活动,拥有广泛的权力。但他们需要依据手册工作,并且动用体刑和做出判决形式上须经主教允许和批准。他们既是检察官又是法官,一切活动都是秘密进行,没有告知异端分子或嫌疑者对其制度指控的基本要求,这使得审判官滥用权力的空问很大,同时也使得他们的工作时常很危险且不受欢迎。审判官都是一些“非凡之人”,带着极大的热情工作,但留在民间记忆及有关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记载里的却不是个别审判官的热情,更多的是对该圣教所本身的普遍恐惧——这是由其管理的高效率及其无所不知造成的,说明他们都是为自己的信仰卖力的工作者。比如蒙塔尤的雅克·富尼埃对一切可疑分子一律采取一丝不苟和穷追不舍的态度,无论是哀求还是贿赂都不能打动他,他极善于弄清事实真相,被他审问过的人说,“他能让雌羊羔生出小羊”。如果审判官做得很好,就能当上教皇。如居伊·富克是法国早期的宗教裁判所审判官,他后来成为克莱蒙四世教皇。另外,审判官还拥有更重要的特权,即可以出售所没收的异端分子财产,可以处理任何社会地位的人,可以免除绝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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