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韩国商法对企业组织法和企业活动法做出规定,第一编总则对所有企业(个人企业及公司企业)共同适用的企业组织法做出规定,第二编商行为对企业活动法做出规定,第三编公司对公司企业的组织法做出规定,第四编保险对保险企业的活动法(保险合同法)做出规定,第五编海商对海商企业的组织和活动做出规定。
在此,只对个人企业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为此只介绍韩国商法第一编的内容中属于个人企业的事项。
二 商人
(一)商人资格的取得要件
在韩国,个人企业为受商法的适用,应取得商人资格。而在韩国取得商人资格的方法则有下列的两种,一个是取得当然商人资格的方法,另一个是取得拟制商人资格的方法。
1.当然商人资格的取得要件
为取得当然商人的资格,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韩国商法第4条)。这时,“自己的名义”的意思为“自己成为该行为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的主体”,自己不亲自实施营业行为,让他人代理也无妨。而此处的“商行为”意指将韩国商法第46条的行为①作为营业实施。这时,“营业”的意思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反复作出同种行为”。即使将韩国商法第46条的行为作为营业实施,但只以领取工资为目的制造物件(如缝纫工)或从事劳务者(如挑担工)的行为,不予认定其商行为性(韩国商法第46条“但书”),所以这些人并非为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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