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执行、适用中的若干问题<br>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有很多。我概括了这样几点:第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死刑政策。刚才讲了,不废除死刑,严格限制和慎重使用死刑,这是当前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政策应该说是死刑政策总的指导思想,死刑政策也可以说是宽严相济政策在死刑政策上的具体化。所以我们在考虑死刑政策时,一定要注意跟“宽严相济”的总体思想相结合。这样才能够处理在什么情况下我们用宽,什么情况下我们用严,什么情况下判死刑立即执行,什么情况之下判死缓,甚至不判死刑改成无期。这些使我们能够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更好地执行死刑政策。由于中央收回了死刑裁定权,以后对于死刑的执行数字在全国会有下降,这也是根据形势不同采取的措施。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问题,即死刑政策也是离不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指导的。<br> 第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打。现在,严打政策跟刑事政策究竟是什么关系?就目前来看,有不同意见,主要在于:有人认为严打政策是特殊政策,它的“严”和宽严相济中的严是不一样的,所以不应当把它与宽严相济相提并论。还有同志认为,严打政策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一部分,是属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个方面。只是宽严相济中的“严”跟严打中的“严”并不是相等的,这里它们概念的范围并不相等。这点必须要明确。我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在我看来,严打中的“严”也是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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