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一、概述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
我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定义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对此定义的内涵进一步解读,突发事件具有如下特征:
发生速度是突然的。它可能是常见疾病的量变,由原来的少量、局部酿成大量和扩散漫延;也可能是某一新发现的、暂时尚未被认识的新疾病,二者均没有严格的时间、空间界定。所谓“突然”只是与“缓慢”相对区别的一个概念。
后果估计是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根据突发事件的原因可以经过迅速评估出对人体造成的损害,即致病、致死、致残的可能范围及数量,从而估计出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影响程度。
突发事件的原因为重大疫情,暂时未查明原因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可以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了便于评估,可以把事件原因分为传染性和非传染性两大类。前者指由致病微生物所引起,后者指由异常自然因素,如台(飓)风、酷暑、低温、洪涝、海啸、泥石流、地震、火山喷发、森林草原大火等所引起;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所引发的(如工业毒物泄漏、排放、核泄漏乃至恐怖性生物、化学袭击等)事件可引起群体性损害。对那些虽有疾病表现,但暂时还无法查清原因的事件,应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尽快查清原因,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尽快中止或减轻对社会公众健康的损害。
突发事件多数是突然发生、持续时间较短(核泄漏除外)。损害发生集中而强烈,处理不及时或不当,常可引起公众的惊慌或恐怖,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公共卫生机构及其成员是调查原因、制定防制(治)措施的承担者,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深人现场侦察调查,为政府或上级单位提供决策依据,控制事件继续发生,以最大限度的减少、降低对其他健康人群的危害。在此定义中使用了“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也是一个相对概念。不能因为规模小而忽视其危害性,如在一个县的一个村庄,一个团里一个班,发生突发事件,放在全国范围内不叫“重大”,但在一个县、一个团仍应视为重大。1992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初发在广东时,也只是一两例,而最后竞酿成全国性大流行。对待突发事件的态度,切莫因“大”而乱方寸,因“小”而忽视、怠慢。深刻的教训告诉我们,许多突发事件的失控,都是由于早期被轻视、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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