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教育公平与特殊教育发展
第一节 教育公平与残疾人的权利
一、公平与教育公平的含义
自20世纪末期以来,我国随着经济与社会的转型,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社会各阶层的分化也在扩大,教育公平的问题也由此备受关注。追求教育公平是人类古老的理念。“有教无类”、“教学相长”、“因材施教”、“长善救失”等主张体现了古代朴素的教育民主、教育平等、师生平等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上,柏拉图被认为是最早提出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思想的,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通过法律保证自由民的教育权利。在语义的层面上,公平(equity)与公正(justice)是近义词。前者与“平等”、“均等”紧密相连,后者更近“正义”之义。区别公平与均等的含义是很重要的。“均等”重视数量、程度、品质上的一致,但“均等”的分配并不一定是公平的;同样,“公平”也不一定是均等的。对公平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点:从经济意义来把握公平:能促进效率的提高是公平的本质,反之,即使道德上是进步的,亦不能算公平;收入、分配规则的公正与平等;公平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度量;公平是对人与人及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认识、评价;等等。总之,公平首先涉及价值判断问题,即道义上的是非标准问题。公平作为一个含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概念”,比平等、均等更抽象,更具道德意味、伦理性和历史性。
近现代西方世界把公平概念越来越多地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当代公平观念的研究中,美国的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提出了著名的三条原则:平等自由的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其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即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利益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比他人更好的生活。罗尔斯的公平观念实际上需要以不平等为前提,即对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并非同等的尺度,期望达到事实上的公平。尽管这种给予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仍存在公平与效率、自由的矛盾等问题,但对促进社会公平确实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反映了社会公平的一个基本准则。何为教育?教育就是“年长的一代对社会生活尚未作好准备的一代所施加的影响,教育的目的就是在儿童身上唤起和培养一定数量的身体、知识和道德状态,以便适应整个政治社会的要求以及他将来注定所处的特定环境的要求”。因而,现代社会的教育,一方面在社会流动、社会分化中具有筛选器的功能;同时,又具有稳定器、平衡器的功能,被视为是实现社会平等的工具,这即是教育的平等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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