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第一节 传统体制的形成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7年,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随着国家行政、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高等教育的管理权力也经历了“两收”、“两放”的过程。
一、中央集权管理体制的确立(1949~1958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首先对解放之前留下来的高等院校进行了接管和改造。1950年7月,政务院通过《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提出全国高等学校以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统一领导为原则,强调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对全国高等学校(军事学校除外)均负有领导的责任,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或文教部均有根据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领导本区高等学校的责任。这一文件强调了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中央集权。
1953年10月,政务院颁布《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按学校性质和任务的不同,将高等学校的隶属关系进行了划分:第一,中央高等教育部直接管理综合性大学和与几个业务部门有关的多科性工业学校;第二,为某一业务部门或主要为某一业务部门培养干部的单科性高等学校,可由高等教育部委托中央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管理;第三,对过去由地方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学校,视可能条件,逐步改由中央高等教育部和中央有关部门直接领导。至1955年,全国227所高等学校全部由高教部和中央其他业务部门直接管理,确立了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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