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的“自治社会主义”模式曾经使南斯拉夫从二战前欧洲最落后的国家之一在较短时期内迅速跃人世界中等发达工业国家的行列,这充分说明工人自治制度具有优越眭。对改善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好处:
第一,企业经理和工人之间的对立关系消除了,企业成员变成了合作关系,因此工人自治企业的刺激作用更大。企业管理实行“直接民主制”以后,经理的地位与作用有很大变化。原来经理由国家任命,现改为企业公开登报招聘。工人委员会下设招聘委员会,负责招聘企业经理等领导人,并确定应聘者的具体条件,如政治表现、专业知识、对自治的态度、政治历史等。此外,招聘委员会还要征求区、市、自治省和共和国干部协调委员会的意见,最后由工人委员会作出招聘决定。经理有权参加工人委员的会议,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经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生产,贯彻执行工人委员会的决定,检查工人委员会的决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令。经理有权拒绝执行他认为不符合国家法令的决定。
第二,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于保障工人的经济利益。南斯拉夫企业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与此有关的是,各经济组织的工人委员会有权决定本组织的收入分配。按照规定,企业分配收入时,首先要从总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和折旧费,所剩部分为基层组织可自由支配的收入。根据企业的收入水平和职工本人的贡献来确定个人收入,必然使各部门的职工收入不相同。为避免职工收入差距过于悬殊,特别是防止因企业亏损而降低职工个人收入,影响其本人及其家庭生活,《联合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基础上,每个工人得到的最低收入应能保证其物质保障及社会保障”,“如果基层组织不能保证最低个人收入,则可从基层组织的储备基金中加以弥补”。为确保联合劳动职工在同一个劳动组织或联合劳动复合组织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和各种福利大体一致,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和共同体,根据自由、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可在联合劳动复合组织或劳动组织范围内,共同商定统一解决诸如住房、午餐补助、年度休假和疗养补贴等问题。
第三,劳动者的工作机会均等,选择自由。南斯拉夫《联合劳动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平等的关系中,在平等的条件下,按照法律、自治协议或其他自治条例规定的方式,自由地与一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凡是符合条件的任何人,他们在建立劳动关系方面的地位和条件是平等的,机会是均等的;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同谁建立劳动关系是自由的,不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建立劳动关系后,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是相同的。凡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不能在该组织或共同体中工作或劳动。企业也可以采用公开招聘或根据法律规定和通过自治协议等规定的方式自主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可以节约管理费用。由于工人参与决策,可以充分掌握企业内部信息;减少了交涉费、干部费和管理费;工人自治企业的资本是社会资本,因而取得生产资料要容易得多;管理人员一般不脱产,讨论工作只能占用业余时间。这样就起到了促进生产和改进于群关系两方面的作用。
3.工人自治管理的隐患与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再现
(1)工人个人收入最大化目标与资本积累的冲突。
从生产资料社会所有者的角度出发,生产资料的运营和企业生产的目标应该是不断地增值生产资料的价值,维护社会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然而联合劳动组织拥有自身组织的自治权,按照“经济人”理论假设,必然导致工人们把企业收入过分地用于个人收入,即工人们的目标是追求个人收人最大化,而不顾及社会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企业管理者也是劳动者选举产生的,所以他们与劳动者利益要求是一致的,何况他们的政绩是由企业劳动者评说的,因而他们并不能遏制这种个人收入最大化的倾向。企业追求个人收入最大化,势必侵蚀剩余或利润,挤占或忽视积累,使企业发展缺乏后劲。追求个人收入最大化实质上是一种短期行为,从长期来看,严重损害了经济发展,为了遏制个人收入分配的上述倾向,最初南斯拉夫作了各种努力来限制企业在分配收入方面的自治权,以确保企业留有充足的资金,后来的做法是实行有关方面(政府、工会、企业)达成的社会契约制度,以控制企业用于个人收入的资金比例,但收效不大。
大多数联合劳动组织缺乏长远的考虑,只顾眼前利益,在收入分配中尽可能提高消费基金的比率并相应压低积累率。不少联合劳动组织和劳动组织甚至想方设法违反有关法令和条例,在亏损的情况下仍提高个人收入分配的数额和比率,搞“亏损社会化”,即把损公肥私的亏损摊给“社会承担”这种情况有增无减,时间一长,不仅造成了经济危机,而且后来成了痼疾,谁也无法收拾,最终酿成了社会主义自治经济体制本身的严重危机。
(2)收益分配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实现。
在工人自治企业中,无论管理者还是普通工人都是以工资形式获得报酬。虽然劳动者通过转让劳动产权获得了企业收益的分配权力,但是这种分配不是按照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的多少来进行的,这就无法激励劳动者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同时,劳动资本在没有剩余索取权与企业控制权的情况下,无法得到有效的利用和保护,也造成了工人自治企业的创造力不足。而且,劳动者对于企业成果的分享是由于他在这个企业工作,一旦离开企业,他们分享该企业成果的权利也将随之丧失。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人们对于把企业收入用于投资的积极性。
(3)企业管理机构的激励不足。
工人自治企业在法律上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并没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给予必要的监控,所以工人自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就通过各种手段侵吞企业资财,损害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作为工人来说,由于其行为目标与管理者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所以没有动力去阻止这种贪污腐败行为,反而与管理者同流合污。作为工人管理企业的最终代理人——工人管理委员会来说,其经营决策是不用承担风险的,因为企业的财产并非属于他自己所有,决策的失误所带来的损失由国家来承担,而企业盈利所得也同样不能归其所有。这样,对工人管理委员会约束不足的同时也无法提供有效的激励,所以企业管理机构没有动力去努力经营企业,造成了企业运转的低效率。
4,南斯拉夫工人自治管理的启示:民主不是万能的
在正确协调劳动关系时,并不是单方面给予劳动者无限的自主权就能解决冲突。劳动者的自由必须建立在合理的产权制度下和劳动者自身的高素质之上,并不是每个劳动者都是合格的管理人员,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在复杂的经营管理中并不是有效的决策机制。生产资料“无主”的社会所有制与产品、收人的企业占有制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企业“吃光分光”的严重后果。在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过小,存在着平均主义倾向。企业内部工人的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的差距通常不超过一倍,而厂长、经理的正式收人一般不超过工人平均收入的两倍。这种平均主义倾向不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少职工上班磨洋工,养足精神下班后去搞“第二职业”。事实上,过分强调工人的权利,而忽视了他们的义务和职责约束,助长了一些人的惰性,影响了资本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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