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地方政府保护弱势群体的实践表现在建立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制度和建立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机制方面,因此地方政府的相关创新呈现出具体保护、政策环境和能促性赋权三个层次。政府创新的复合动力机制在于试点经验推广的制度路径支持、官员的政绩追求、政府弱势部门巩固和增强部门存在合法性的需要。既有政府创新,也存在着未能从权利平等保护和参与入手等不足,而目前的弱势群体保护的动力机制已经开始由政府主动的创新向公民和社会以提出权利要求的方式推动政府创新转移。
【关键词】弱势群体公民权政府创新参与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社会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此前没有出现过的词汇如今成为人们耳熟能说甚至常挂嘴边的名词,在这些名词当中,就有“公民权”和“弱势群体”。这两个词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是外来语,都反映着一个社会中个体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它们的不同点在于:公民权是公民资格权利的简称,指的是一个国家所有的公民包括弱势群体的成员都(应该)享有的权利集合,而弱势群体却是一个国家中部分成员因各种原因而可能享受不到公民权或享受不到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权的特定群体。因此,这两个词之间还存在着很强的关联性。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社会流动水平低,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基尼系数仅为0.16,并没有“弱势群体”这个词,但是存在政府照顾的对象,主要是城乡孤寡老人、孤儿、极端贫困人口、残疾人和灾民等。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更深地卷入全球化,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不断释放出富余劳动力的空间,社会流动加剧,社会分层细化,利益结构和社会结构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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