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恐怖主义现实危害的上升,我国日益重视运用刑事法律手段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除了1997年刑法包含直接或间接的反恐条款外,又通过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补充完善了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为反恐怖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总体来看,我国刑事立法在立法用语、罪状表述及罪名确定上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恐怖活动犯罪的社会目的性、组织性的特征,在区别于一般的普通刑事犯罪的基础上可以应对恐怖活动犯罪。退一步讲,即使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超主观要素认定不能、推定不能时,也完全可以以普通的刑事犯罪予以追究。所以说,悲观地认为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模式不能有效打击和惩治恐怖活动犯罪是不确切的。”
但是,由于恐怖主义和反恐怖斗争都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反恐法制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要随着反恐怖斗争形势的发展,不断修正、补充、更新反恐立法。2001年“9.11”事件以来,尤其是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召开,我国面临的反恐局势日趋复杂,“东突”等恐怖势力的活动方式、犯罪手段均呈现新的发展态势。此外,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国际社会不断通过新的反恐公约、战略或决议,制定全面反恐公约的工作也正在进行中。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刑法规定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距离完善的反恐刑法还有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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