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办职务犯罪也不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这属于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范围。①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检察机关负责直接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类犯罪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类犯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在“国家工作人员”中也占有较大比重。特别是渎职侵权类犯罪,共包括《刑法》第九章规定的34种罪名及第四章的7种罪名,涉及行政机关的40多个部门。尽管如此,也不能认为检察机关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就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否则照此类推,检察机关查办立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就是检察权对立法权的监督,检察机关查办党委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就是检察权对政党执政权的监督,这样的逻辑是不能成立的。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这是法律对公务人员个人履职行为廉洁性、合法性的监督,与宪法层面上的国家权力分支之间的监督制约无关。
(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不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侦查机关大多数是行政机关。除人民检察院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海关等行政机关都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对相应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这些机关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不过,这种监督同样不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原因在于,虽然这些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但它们开展侦查活动是受《刑事诉讼法》授权,并非是在行使它们所承担的某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它们作出的侦查行为,在法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并不被认为是行政行为。②而这些机关行使行政权作出的行政行为(除下文第4点列出的以外),例如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行为,检察机关目前无权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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