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并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构成犯罪。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现象在我国还比较普遍,对数额较大的才作为犯罪处理,可以缩小打击面。另外,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在很多国家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我国刑法虽然将其增加规定为犯罪,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是目的,促使行为人支付劳动者报酬才是最终目的。因此,首先应当让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程序简便、快捷的优势和作用,使劳动者尽早拿到劳动报酬。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对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本条规定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追究刑事责任,有助于敦促行为人尽快履行支付义务,同时也为劳动监察等部门责令行为人支付劳动报酬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律后盾。根据本条规定,“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本条对“数额较大”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司法机关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4.关于本罪的刑罚。本条对逃避支付、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规定了两档刑:逃避支付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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