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法的本性,法是公正的象征。公正是刑法的首要价值追求,刑法中的一切问题都应让位于公正性。无罪动刑、轻罪重罚意味着对受刑人的不公正;而有罪不罚、重罪轻罚则意味着对被害人的不公正。只有罪刑均衡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然在现实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就具体个案而言,怎样的判决才算达到了罪刑均衡,却是一个异常复杂的问题。以上列举的K系列小姐被害案、系列小姐被害案、小姐被害案是本调查重点考察的三个典型案例,其判决结果所确定的罪刑比例是否准确体现了现行刑法所设定的罪刑关系,这并非一个通过某种简单测量即可得出明确结论的问题。好在本部研究的特定目的允许笔者绕开这一异常复杂的难题——本部研究所关注的侧重点不是一般意义上或绝对意义上的罪刑均衡,本部研究所关注的侧重点仅仅只是:侵害对象的性工作者身份,或者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所实施的性交易行为,是否影响了或是否可能影响了小姐劫案的刑罚裁量结果?这既关系到被害小姐是否能够得到与普通被害人同等力度的刑法保护,也关系到刑法正义在边缘群体权利保护方面的实现。
在非正规的朋友聊天式的无结构访谈中,参与审理此三案的法官均不约而同地承认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如果案犯所侵害的对象不是性服务小姐,而是普通女性,在其他情节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案犯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这至少表明:小姐劫案中被害、人的性工作者身份,或者被害小姐在被害过程中所实施的性交易行为,的确有可能在审判实务中被当作从轻处罚加害人的酌定情节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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