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方法论”的内容
司法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与其构成内容有一定关系,不过两者毕竟不同。司法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案件事实的主客观性、法律规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以及联结事实与规范的司法方法的适切性。而由前文对司法方法论的定义可知,司法方法论的内容大致应当包括司法主体的特性、司法方法的功能、位序和关系、司法过程的性质、特征和规律、司法过程中人与法、规范与事实、事件与场景之间的互动关系等。本书在此择其要者而言之。
1.司法主体。相对于立法主体和行政主体,司法主体总是有着自己太多的独特性:从应然的层面上讲它应是中立于国家与社会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担当仲裁人的角色;但是从实然上看,它又深深地嵌入正式的国家组织之中,以公务员的身份行使着司法统治之权;它不像立法主体那样为人民所公选,也不像行政主体那样深陷官僚体制之中,但是在近现代国家权力体系中它又作为一根政治杠杆调节和制衡着前述两者。在转型中国,司法方法的主体更可以分为应然(学理)主体与实然(制度)主体。在学理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人员是司法方法的应然主体,但是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及其侦查逮捕人员是司法方法的实然主体。而且我国三机关分工合作的流水作业制度也支持这一实然主体之存在。
司法方法论着力要探讨的是司法主体的上述特性对于个案裁判的影响,要追问司法主体与司法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要分析司法主体的立场、价值对于司法过程客观性的影响。在司法方法论体系中,法官的思维方法也可以构成司法方法的内容,但是似乎应是司法方法的背景性内容,而非司法方法本身。从内容上看,思维方式主要为司法方法的运用提供操作性标准和分析方向。从形式上看,思维方式大多是一些内隐性的意识、习惯乃至价值观、世界观和处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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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
李可博士的《法学方法论原理》至少在以五个方面实现了对已有法学方法论成果的突破:第一,阐明了法学方法论的概念、特征和功能等基本问题。该书借鉴了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当前国内外的法学研究成果,抽象出法学方法论的概念、特征、功能、任务和学科定位等原理问题。第二,剖析了法学方法论的内在构造。该书借鉴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常规路径,并结合转型中国的法治实践,对法学研究的根本路向和理论假说、基本假定和逻辑起点等内在构造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归纳和建构。第三,建构了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法学方法论不仅是法理学、法哲学的方法论,也是部门法学和司法实践的方法论,在法学方法论体系中嵌入部门法学方法论和司法方法论,符合“从经验上升到理论”和“从理论下行到实践”的“上升法”和“下行法”。第四,分析了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层次,以从根本上确立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体系和发展路向。同时,澄清了哲学与法学之间的科际关系,探讨两者之间的中间距离,以防止在理论研究中以哲学方法代替法学方法的简单主义倾向。第五,论述r司法方法论的技术构造。以法益衡量、利益衡量和价值衡量这三种典型司法方法为切入点,从微观角度剖析了司法方法论的技术构造,从而为规制司法主体在这三种司法方法中的具体行动找到具体的技术依据。
——陈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