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行脱党。《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也就是说,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应视为自行脱党。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时,党组织要正确掌握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某些客观原因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算作自行脱党。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上述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或处理。
4.党员退党。《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员退党的原因很多,要分清情况作出具体处理。对由于理想信念动摇,对党失去信心,或个人主义膨胀,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人,应当宣布除名。对由于工作和活动中遇到困难而一时想不通,或本人年迈多病怕拖累党组织而提出退党的人,要进行具体分析和帮助教育,在提高他们思想认识的基础上,继续留在党内发挥作用。对于有严重的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而想通过退党逃避开除党籍处分的人,要坚决开除党籍,不能让其一退了之。对要求退党的党员,本人要写出退党申请书。如本人书写有困难,则应由他人代写并加盖本人印章。在要求退党的人写出“退党申请书”后,支部大会经过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党员退党后,上级党组织应将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的意见和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并在其“入党志愿书”“备考”栏写明退党的日期和原因。
5.不予登记。不予登记,是在党员登记中党组织对党员的党籍采取的一种处理方式。要严格坚持党员标准,严肃执行党的纪律,注意分清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的界限。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范围和条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要求。中共中央在1983年的整党决定中,在1989年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在部分单位进行党员重新登记工作的意见中,都曾根据当时的特定情况,对党员不予登记的范围和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6.开除党籍。《党章》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的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而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处分,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的基层委员会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