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一酒税案中,上诉机构说,进口与国内产品是否相似,应当个案分析。上诉机构虽然说《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的相似产品应当做狭义理解,但如何狭义则应个案处理。
上诉机构在欧盟一石棉案中认为,字典对相似一词的解释,没有解决三个问题:哪个特点或质量是重要的;产品应当共有的质量或特点的范围;从哪个角度判断相似性。
上诉机构在日本一酒税案中认为,边境税收调整案中的解释对个案确定相似产品有所帮助,但上诉机构明确提醒,决策者应当牢记,第3条中的相似产品的狭义范围与其他协定是不同的。
起诉方提到了美国一棉纱案中上诉机构的观点,但忽视了这两个案件之间事实和情况的差别。在美国一棉纱案中,进口和国产棉纱是相似的。然而,国内一体化生产商所生产的棉纱被认定不是直接竞争的,因此没有划入国内产业中。上诉机构评论说,相似产品是直接竞争产品的一部分;所有相似产品都是直接竞争或者替代性产品,而直接竞争性产品并非都是相似产品。但在本案中,相似产品与国内产业的范围是一致的,并不涉及直接竞争性分析问题。因此,美国一棉纱案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
美国强调,如上所述,对相似产品的定义,应当结合不同协定的宗旨目的进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的目的是避免保护主义,以及维护产品之间的平等和竞争性关系,而《保障措施协定》的目的是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保护国内产业。两个协定不同的目的,使得相似产品的范围必定不同,甚至前一个必定比后一个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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