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我国征地补偿机制的现状及不足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变迁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土地征收是城市化的必然产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就已经逐渐开始建立,但是,在制度上还不够系统和完善;在“文革”时期,由于十年政治运动的负面影响,土地征收方面的工作也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地进展,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也不例外。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阶段一:新中国建立初期(1950~1957年)
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便开始了土地征收及其相关的立法工作,以促进关系到国计民生公益事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恢复国民经济。在1950年1月颁布的《政务院关于处理老解放区市郊农业土地问题的指示》的第1条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征收旧式富农出租的土地,为了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之需要,一律归国家所有。”这里是最早出现“征收”这一概念,且这里的征收是无偿的收归国家所有,不涉及补偿问题,与现在的“征收”有一定的区别。1950年6月24日的中央政府政务院公布了《铁路留用土地办法》标志着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开始。同年11月21日政务院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发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目的以及土地征收须补偿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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