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法
l、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广义的税法:是指同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问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税法: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法律。
2、税法的分类。
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益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类。 般采用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
(1)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巾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同个人所得税法》部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如《巾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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