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包括: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证监会披露准则中的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指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补充资料。
上市公司编制及披露的财务报表应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会计和披露准则、制度的规定。财务报表包括上市公司报告期末以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期和去年同期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期的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的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附注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主要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税项,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母公司财务报表有关项目附注,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或有事项,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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