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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268012
  • 作      者:
    何帆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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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法学生命力的体现,除了学派之争与学术之盛,还在于对司法实践的无限接近。脱离实际的抽象理论构建,注定是虚幻的空中楼阁。毕竟,法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不仅仅是载满人权、正义、公平等价值符号的宏大叙事,它更应关注现实中的繁琐细节,通过对细节的条分缕析,才能发现问题,探究方法,并最终回到“解决问题”这一本位价值上来。
    本书系即是一组以“解决问题”为宗旨的丛书,纳入书系选题的,主要是刑事司法中的前沿问题。所谓“前沿”,是指在当前刑事司法实务中疑点难点较多,新类型问题不断涌现的领域,如刑法修正案中的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经济犯罪中罪数形态的认定、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等等。大家可以发现,书系的选题是开放式的,可以是刑法分则与总则问题的结合,也可以涉及到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乃至刑事证据法学等各个层面。
    之所以作上述考虑,是因为我们强烈地感觉到,学术从来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贴近现实的学术更应该务实、开放、多元。选题如此,探讨问题的方法也应如此。本书系的内容虽然围绕刑事司法中的前沿问题展开,但讨论的视角完全不受学科藩篱约束,也就是说,不必拘泥于某一部门法的本位,也不必固步自封于某一学科,而是根据问题找思路,顺着思路求答案,哪怕这一思路跨越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甚至是刑事法与民事法,只要对解决实际问题有所帮助,均不受窠臼所限。事实上,每一个嵌于司法现实中的问题,学科界限都并非泾渭分明。比如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领域,既包含“先刑后民”、“先民后刑”等司法处理方式的选择,也涵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分割与合并,在存单纠纷、票据纠纷、商业秘密纠纷、婚姻纠纷、交通肇事纠纷等各类案件中,刑民交叉的形式也以不同形式呈现。可以想象,单一采用刑法视角或民法视角进行分析,都难以实现解决问题的目标。书系以“疑难解析”为主题,而不是“对策汇集”。这就意味着作者不能仅仅就事论事的挑毛病、给对策,而是针对实务中的前沿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找思路、给出答案。之所以强调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是为了令答案更趋务实、更富效率,也更具操作性,能够真正帮助律师、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实务工作者解决实际问题。
    不超越现行法律进行批判与前瞻,缘于“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只有通过合情合理的解释方法,实现与立法厚意的对接,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当然,不作批判,并不意味着搁置问题,更不意味着现有的法律体系就是完美的。恰恰相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答案,也是一个暴露法律自身矛盾、缺漏与不足的过程,本身就为理论研究者们提供了引玉之砖。
    近些年,我国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日益接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与理论,刑事程序法研究却愈加向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与理论靠拢。这种发展趋势,固然有学科本身发展的因素,但理论一旦与现实发展相契合,将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却颇值得我们深思。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无论是引进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还是套用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程序,如果脱离“中国的问题”,忽略实体与程序的衔接,都会使有益的借鉴沦落为机械的移植。因此,本书系的立足点,在于紧贴司法实务,解释本土问题,不做深入的理论阐述,也不做过多的比较。在体侧上,对前沿领域主要理论争议、热点问题的综述,一般在开篇绪论内集中梳理,正文则以问答形式,着力于实务问题的解答。
    总之,本书系的写作理念,系着重实证而非刻意求玄,崇尚交叉而非闭门造车,以讨论与解释为主,而非一味否定、批判。书系的选题还将随着刑事司法的发展而不断补充。为了更贴近实务,参与书系写作的作者,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也包括一些具有博士学位,兼有理论水平与实践经验的青年学者。所有选题都经主编与作者审慎讨论、斟酌确定,由各人结合本人学术特长、业务实践,以个人独著或合著的形式完成,最后由书系主编统一审稿、定稿。当然,“庙廊之才,非一木之枝”,我们也欢迎更多的理论界、实务界人士加入这一书系的选题、创作,为中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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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实体法问题
    【民法与刑法上的“出生”与“死亡”】
    刑法对“出生”的界定与民法有何不同?伤害胎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此类犯罪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出生”与“死亡”在民法上是两个相当重要的概念,涉及到民事权利能力的始期与终期。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台湾地区民法第六条亦有“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说法。可以说,没有出生、死亡,就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说,更谈不上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
    在刑法上,出生与死亡两项概念,既与人的地位息息相关,也涉及犯罪成立与否、刑罚轻重裁量。比如,人在出生之前为胎儿,在设有堕胎罪的国家,侵害胎儿即构成犯罪;人在死亡后即为尸体,侵害尸体不属于故意伤害罪,至多成立侮辱尸体罪;至于出生至死亡之间,一旦有侵害行为,也涉及伤害罪或杀人罪的适用。因此,认定一个人何时出生,何时死亡,在刑法评价上也有着重要意义。
    在“出生”问题上,民法与刑法存在交叉的领域是:民法上对于出生与死亡的判定标准,可否直接适用于刑法?对于故意对胎儿施加影响,导致其出生后畸形、残疾或有先天疾病的,能否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对胎儿的伤害也成立犯罪,其父母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在民法理论中,关于“出生”的界定,存在四种说法:(1)分娩开始说,又称阵痛说,为德国、法国、瑞士学者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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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刑民关系的界分与融合/1
第一章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实体法问题/41
民法与刑法上的“出生”与“死亡”/42
民法与刑法中的“近亲属”/60
民法与刑法中的“婚姻”/62
民法中的“物”与刑法中的“财产”、“财物”/70
民法与刑法上的“所有”、“占有”/86
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犯罪/97
违禁品/106
民法与刑法中的“善意取得”/108
民法与刑法中的“合同”/119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125
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128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与刑法上的同时犯、片面共犯/139
共同过失侵权与过失共犯/146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结果加重犯/152
民法中的“过失相抵”与刑法中的“被害人过错”/164
民法与刑法中的被害人允诺/176

第二章 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方式/189
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190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223
保险合同纠纷与保险诈骗罪/232
商业秘密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242
婚姻纠纷与重婚罪 /248
交通肇事纠纷与交通肇事罪/254
储蓄合同纠纷与信用卡诈骗罪/256
票据纠纷与票据诈骗罪/260
存单纠纷与金融诈骗犯罪/271

第三章 对财产的强制处理方法/285
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法律性质/286
违禁品/298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301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317
没收之物的形态/324
扣押、冻结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发还/332

第四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63
原告人范围的确定/364
被告人范围的确定/37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38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39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398
诉讼时效/413
二审上诉程序/415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419
强奸罪/441
聚众斗殴罪/450
交通肇事罪/454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461
侵犯商业秘密罪/463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制作/466
参考文献/473
后 记/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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