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的界定
我国的医疗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医疗”的概念。医学上通常认为,医疗活动是旨在保护和加强人体健康、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实践活动。①这是一种传统的界定,它将医疗活动局限于以治疗为目的的范围。有刑法学者在研究正当行为时,将医疗行为界定为:“医务工作者出于正当目的,经就诊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关系人同意,对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疾病治疗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行为”②。该定义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全面列举医疗行为的具体形式,未将卫生防疫、医学美容等医疗行为包括在内。还有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是指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对身体之矫正、助产、堕胎等以医学知识和医学技术为行为的准则,直接作用于人体,导致人体的行为和/或功能发生一定变化或回复的医学行为的总称。③
日本学者大谷实分别从医学和行政的角度,对医疗行为进行了分类。医学上的“医疗行为”应当具备“医学的适应性”和“医疗技术的正当性”两个要素。所谓“医学的适应性”,是指医疗技术具有被允许的性质,即治疗的方法和手段在专业上得到了承认。在此意义上,传统的医疗形态包括了治疗、减轻、预防疾病,矫正畸形,助产和医学上的堕胎,以诊疗为目的的医学实验,以及以促进医疗技术进步为目的的医疗实验;所谓“医疗技术的正当性”,是指医疗行为在医学上是正确的,按照获得承认的医疗技术的标准来实施。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医疗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上两个要素,对医疗行为的有效性和有害性进行利益衡量,当有效性超过有害性、具有客观治愈效果时,医疗行为就是正当的。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