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界定和规范政府职能的原则<br> 1.弥补市场失效原则。这一原则的逻辑起点是:完全竞争的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最有效方式,在此基础上明确划分政府与市场的活动领域。只要是市场机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就不应介入。政府介入的领域是市场有缺陷的领域,如公共品提供、公平收入分配和宏观经济稳定等。与此相应,公共支出应严格限制在市场失效的范围内,根据市场失效确定政府的事权范围。<br> 2.比较效率原则。市场失效原则表明,政府的活动范围应局限于市场失效范围之内。但是“市场有效”与“市场失效”的界线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明晰的。以准公共品为例,准公共品介于纯粹公共品与私人品之间的广阔地带,其供给方式的选择受一个国家的历史、政治、文化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这就存在一个比较效率问题。比较效率原则是指,当准公共品既可以由市场提供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时,应该比较两者的效率,采取效率高的提供方式。具体地说,提供相同的产品或服务,哪种供给方式的成本低,就选用哪种供给方式;在同样的预算约束下,谁能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就由谁来提供。因此,应该按照比较效率原则划定政府与市场的界线,以保证社会资源在整个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配置的高效率。<br> 3.相对发展原则。市场与政府之间的界线不是绝对不变的。这是因为,随着技术的突破以及管理体制与市场条件的变化,公共品、准公共品和私人品之间的界线会发生转变,原来的公共品可能变成准公共品,原来的准公共品可能成为私人品,产品属性的变化要求产品的提供方式随之进行调整。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经济与财力状况下,政府职能是有所不同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经常处于调整与变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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