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问题不在于女性主义者不能都抛弃的要么“平等”要么“差异”这两种说法上,而在于对这种对立面作了错误的表达(这并不是说,每一方对妇女公民身份的解释都是成问题而不能得到解释的)。约.斯科特(J.Scott)问道:“那么,我们如何认可和运用性别差异概念而为平等作辩护呢?”她认为,答案就在于“揭露那种把平等视为差异的对立面而加以建构的权力关系,拒绝随后而来的政治选择结构”。(1988,p.44)重构
如果平等和差异要被重构以使它们对政治选择保持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状态,斯科特(Scott)得出的一个推论就是要认识任何政治要求的偶然性及特殊性本质。因此,她对有关平等与差异争论这一变幻无常的历史的解释是,当它要强调妇女的公民身份要求与以“差异”相关(但避免了本质主义的陷阱)并使这种强调变得有意义时,就主张存在某些确定的政治处境和历史因素;当与“平等”相关的论证可能会有更多的优势时(但避免对妇女特殊性的否定),就存在某些其他的政治处境和历史因素。但一旦要承认妇女与男人既相似又不同时,那么,任何处境中的主要检验标准就是哪一种策略更好地解决妇女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不利状况。
相反,建立在差异之上的标准,比如保护性的立法,既可用来歧视妇女,也可用来提高她们的地位,促使她们朝平等迈进。这既反映了政治处境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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