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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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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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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62026807
  • 作      者:
    何美欢[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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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论证引入英美法教学计划的理由。第1、2章将提出全球化及本土化为学习英美法的理由。第3章探讨法学教育的性质,更阐明专业教育的含义。本书第4章将反驳一些常见的反对普通法教学的理由。 本书的第二部分阐述所倡议的普通法教学方案,其教育理论基础,以及从实践中汲取到的教训。第5章探讨若干教育学课题,为第6章关于本书所倡议的计划的概要及理论的讨论奠定基础。第7、8章讨论各个课程的设计及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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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论证引入英美法教学计划的理由。第1、2章将提出全球化及本土化为学习英美法的理由。第一个理由——全球化是个比较容易理解的理由,今天常常被人挂在嘴边。今天再讲全球化有点像喊“狼来了”一样。过去数年,人们对全球化讲得太多了,以致大家有点麻木。所以,第1章详细摆出事实。法律全球化在现实中究竟是什么一回事,希望可以说服对普通法教学持反对态度的人理解全球化的迫切性。第二个理由——本土化可能令人生疑,特别是由一个在北美洲受教育的人来提出,实在有“曲线救国”的嫌疑。但是,早在1934年,一位有名的法学教育家已经提出过同类的理由。他说,“我们的所谓法律教育,是希望以外国的科学方法,来训练出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1]本书第2章将对这个理由展开讨论,论证完全掌握在美国发展出来的法学方法是本土化的必须条件。上述两个理由的前提是,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训律师,这就牵涉到法学教育的性质。第3章探讨法学教育的性质,更阐明专业教育的含义。本书第4章将反驳一些常见的反对普通法教学的理由。
    本书的第二部分阐述所倡议的普通法教学方案,其教育理论基础,以及从实践中汲取到的教训。第5章探讨若干教育学课题,为第6章关于本书所倡议的计划的概要及理论的讨论奠定基础。第7、8章讨论各个课程的设计及教学经验。
    不少人对英美法教学计划有一个概念,认为它是各种基本专业的课程的组合,如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民事程序法、刑法、宪法等。同样,希望装备学生应付WrO的挑战的课程似乎应该教授wTo法律。但是,本方案既不教授美国法律主要部门法的基本概念,更不教授wro法律。对这一点应该作出解释。
    本书认为以上两种“知识型”课程对今天的中国来说,意义不大。对学生来说,美国部门法的基本概念,已经不是什么新事物,不是什么难以找到的知识。为长远发展计,学生更需要掌握的是普通法方法。本书倡议的就是方法的教育计划。本书使用“普通法”一词而不使用“英美法”一词,是为了强调本书倡议的教学方案的方法与态度,本方案是教授思维方法而不是传授一门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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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全球化:在中国法学院教授普通法的一个理由
    众所周知,现代的中国法律是间接地建立在德国法系的基础上的。因此在讨论法律改革时,常常会有意见认为应该以欧洲大陆法为主,毋须引入破坏大陆法体系的普通法。本章论证,法律全球化等于美国化,而欧洲大陆法也不能幸免,这个现实是不为人的主观愿望而转移的。因此,为了应付全球化,减轻其负面后果,中国需要采取一个积极进取的态度去学习普通法。
    一、全球化等于美国化
    谈到全球化,人们往往想起的是经济的全球化。事实上,全球化牵涉的不仅仅是经济,还牵涉到文化领域。在我们特别关注的领域里,弗里德曼(Friedman)教授指出,法律已经全球化了,他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指通过自动采纳或演变发展跨国规范,而跨国规范是指那些在超过一个法域适用的规范和实践。简单地说,法律全球化就是指世界各国(自愿或非自愿)采纳了美国的规范,世界新体系就是美国法系。
    当然,也有反对意见,由于人们仍然可以在不同的法律体系间看到一些分歧,所以有人认为法律全球化并不存在。但是,正如弗里德曼教授指出,强调轻微区别是律师的职业病。如果人们采取一个较长较宽的角度看,就会发现不同法律体系的相同比它们的差异更加重要。例如,“今天,一个法国律师与一个英国律师在对比双方的城市规划或所得税减免或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的问题时,他们有共同的语言,他们双方的沟通比各自与亨利八世年代或路易十四世年代的本国律师的沟通更容易进行。两个国王的法律世界早已消失了”。这个例子很难驳倒。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仍然有着区别,这些是具体细节的区别,但是它们的相似是更重要的类的相似。至少在国际金融以及贸易范畴里,对全球化已经来临了的这一事实没有太多的疑问。
    当然,全球化并不一定意味着美国化。全球法律美国化的主张建立在以下四点:①美国律师事务所(律所)遍布全球;②美国法学教育传播到世界各重要地点;③美国式法律文件以及作法世界通行;④美国法律内容传播到世界各国。换言之,美国化的主张是以全球化的媒介以及其带来的规范与实践证明的。两者之间,后者来自于前者。如弗里德曼教授指出,“规范本身不能移动,它们是由自然人代理人传播的。”这些代理人就是美国律师事务所和美国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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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1)
鸣谢………………………………………………………(1)
第一章  全球化:在中国法学院教授普通法的一个
理由………………………………………………(1)
第二章  法治社会的建设:在中国法学院教授普通
法的一个理由……………………………………(40)
第三章  法学教育的性质………………………………(60)
第四章  反对理由无效…………………………………(83)
第五章  若干教育学课题………………………………(98)
第六章  建议的普通法教学计划的概要及理论………(124)
第七章  判例及制定法阅读课程………………………(148)
第八章  研究与写作课程………………………………(169)
第九章  前景……………………………………………(184)
附录一  《马尔报告》(Marre Report)要求的法律
技能……………………………………………(200)
附录二  《麦克特报告》(Maccrate Report)要求的
法律技能………………………………………(203)
附录三  律师认为重要的技能…………………………(209)
附录四  律师对知识及技能的重要性的意见…………(211)
附录五  若干选定的技能和知识的相对重要性………(214)
附录六  律师需要的基本技能…………………………(216)
附录七  布卢母分类学(Bloom’s Taxonomy)……… (217)
附录八  布卢母分类的法学例子………………………(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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