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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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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214041782
  • 作      者:
    (澳)菲利普.佩迪特(Philip Pettit)著
  • 出 版 社 :
    江苏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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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菲利普·佩迪特(Philip Noel Pettit),1945年出生于爱尔兰,曾长期任教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拥有爱尔兰和澳大利亚双重国籍;当代著名社会理论家,享有多种学术荣誉并担任多种学术职务,现为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威廉?尼尔森?克伦威尔政治学教授(William Nelson Cromwell Professor of Politics);其主要著作包括:《判断正义》(Judging Justice,1980)、《不仅仅是惩罚》(Not Just Deserts,合著,1990)、《罗尔斯》(Rawls,合著,1990)、《大众的心智》(The Common Mind,1993)、《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1997/平装本,1999)、《伦理学的三种方法》(Three Methods of Ethics,合著,1997)、《一种自由理论》(A Theory of Freedom,2001)以及论文集《规则、理性与规范》(Rules, Reasons, and Norms,2002)等,其中《共和主义》一书已经拥有多种语言的译本。译者刘训练,1977年生于江苏省射阳县,现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师,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方政治思想史和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目前主要从事如下专题的译介和研究工作: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共和主义传统及其当代复兴、西方政治哲学中的自由问题。有译著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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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共和主义关于政治秩序创建和政治制度构建的观点对于当代中国的政治转型无疑具有某种示范和借鉴作用。作为“自由国度的尾随者”,中国的政制变革要健全有序有效地进行,就必须兼顾民主共和主义与宪政共和主义两个面相,并在两者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在这样一种认识下,在策略层面上援引阿克曼关于宪法政治和常规政治的区分,来考察当代中国的政制变革,是有一定启发的。共和主义关于政治秩序创建的论述昭示我们,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自我立法可以追溯到奠基者决心制定一部宪法之时;但是,不管这里的奠基者是“大人物”还是“人民”,都必须自我设限,以避免过分强烈的决断论倾向。在这一点上,既有马基雅弗利的教导:“君主的随心所欲乃系疯狂,人民的随心所欲实属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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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在决定国家的干涉专断与否中,政治仅仅具有启发式的有效性,但它对什么具有启发作用的问题仍然是一个事实问题。我们不得不确定的是人们到底是否受到了支配,而不是支配是否进入某些特殊之评价立场的视野。既然事实——包括关于地方文化和背景的事实——决定某种行为是否算做干涉,那么事实也决定某种干涉行为是否算做专断的。①<br>    正如我们已经界定的,专断可能或多或少是强烈的,于是它将注意力引到如下事实上,即与一种专断干涉的权力联系在一起的支配也可能或多或少是强烈的。假设一个行动者可以或多或少地随意干涉另外一个人的生活:他们可以仅仅依据自己的一时之兴或者控制自己的判断来采取行动,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采取行动;又假设行动者在行使这种干涉他人的能力时不存在任何特别的困难或成本:比如说,不存在受到报复的可能;最后假设这种干涉是极为有效的:它可以取消行动者不喜欢的任何选择或者它可以将一个人作出这些选择的成本提高到令人难以接受的程度。这样一个行动者对他人就享有一种专断干涉的绝对权力。对其干涉的唯一制约就是他们自己不受约束的选择或不受检讨的判断,亦即他们自己的任意意志(arbotrium)。<br>    这样一种专断干涉的绝对权力可能出现在奴隶主对待其奴隶的情形中——当然不是所有的情形都是如此;它也可能出现在某些政制下暴虐的当权者对待其臣民的情形中。虽然它在许多环境中不可能实现,但是接近于专断的权力却经常以稍弱的强度出现,甚至在由规则控制的(rule-governed)社会中也屡见不鲜。丈夫可以由于妻子不听他的摆布而殴打她,至多受到邻居轻微的谴责;雇主可以毫无理由地解雇其雇员,而几乎不必感到难堪;教师可以因为微不足道的或者无谓的理由严惩其学生;监狱看守可以虐待犯人,而用不着为掩盖其行为担忧:所有这些人对那些屈从于他们的人都享有高度的专断权力。在现代的某些社会里,这些现象可能不会像过去那样普遍了。但是,它们并不像奴隶主或者专横的当权者那样陌生,甚至在其已不复存在的地方也常常遗留下一些微弱的痕迹,仍然可以识别,可谓百足之虫,死而不僵。<br>    我们有望通过两种一般类型的强制(constraint)来减弱专断性,也就是用来强迫像国家这样一个有权有势的行动者遵循直接相关的利益和思想观念。第一种是强制设立行动的前提条件,以使基于局部利益的干涉变得极为困难。比如说,这将要求政府在采取行动时遵守某些议会程序或者满足某些法律条件。这些强制旨在过滤或筛选不适合的行动;它们意味着——如果有效的话——行动者不能随意地干涉。另一种强制是设立惩罚而不是过滤,惩罚意味着,任何行动者一旦在某些条件下(比如说作为一个公务人员)实施某些干涉——诸如暴力、设局等——或者其他类型的合法干涉时,其决定的结果中隐藏着不可告人的利益,那么他将接受质询和惩罚。这些强制旨在制裁不合适的行动而不是筛选它;它们意味着——如果有效的话——行动者不能无所顾忌地实施干涉。<br>    最后来看一看我们对支配的第三项概括。关于第三项条件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它提到了某些选择,而不是全部选择。这里强调了一个事实,即一个人可以在其生活的某个领域或某个方面支配他人,而不是在所有领域内。丈夫可能在家里支配妻子,雇主可能在工厂里支配雇员,但这种支配不能扩展到其他领域——至少不能达到同样的强度。<br>    我们在第二项条件的讨论中看到,支配的强度(intense)可大可小:一个支配性的行动者实施干涉的专断程度可高可低,容易程度可大可小,严厉程度可强可弱。这里我们看到,支配涉及的范围(range)也是可大可小的,同强度一样,其幅度也可能发生变化。就在较少领域内受到支配比在较多领域内受到支配要好而论,这种幅度上的变化是重要的。当然,就在某些领域内受到支配比在其他领域内受到支配更具破坏性而论,它也是重要的。例如,在边缘性的活动中受到支配就要胜于在核心的活动中受到支配(参见Taylor,1985:essay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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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迈向法治和商议的共和国——为《共和主义》中译本而作 应奇<br>前言<br>导论<br>思想观念与政治<br>政治哲学<br>共和主义转向<br>共和主义、民粹主义与自由主义<br>共和主义的优点<br>本书的计划<br>第一部分:共和主义的自由<br>第一章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前<br>1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br>2 第三种观念:无支配的自由<br>3 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并非积极的自由观<br>4 共和主义的无支配自由观:自由vs奴役的主题<br>5 共和主义的无支配自由观:法律vs自由的丰题<br>6 无干涉自由观的兴起<br>7 无干涉自由观的胜利<br><br>第二章  无支配的自由<br>1 支配<br>2 无支配<br>3 佩利的异议<br>附录:支配与其他形式的权力<br><br>第三章  作为一种政治理想的无支配<br>1 作为一种个人善的无支配<br>2 作为一种政治关怀的无支配<br>3 作为一种目标而非约束的无支配<br><br>第四章  自由、平等与共同体<br>1 一种平等主义的理想<br>2 一种社群主义的理想<br><br>第二部分:共和主义的政府<br>第五章  共和主义的指归:目标与政策<br>1 共和主义的目标<br>2 共和主义的政策<br><br>第六章  共和主义的形式:宪政与民主<br>1 宪政与非操纵<br>2 民主与论辩<br><br>第七章  共和国的制约机制<br>1 规制的挑战<br>2 规制的来源:奖惩与筛选<br>3 反对以出轨者为中心的规制<br>4 支持以服从者为中心的规制<br>5 实践中的策略<br><br>第八章  共和国的公民化机制<br>1 公民性的需求<br>2 公民性的供给<br>3 公民性与信任<br>共和主义:命题摘要<br><br>第一部分:共和主义的自由<br>第二部分:共和主义的政府<br>重申共和主义<br>1 一种罗马传统<br>2 共和主义的程序与政策<br>3 完全且只能服务于人们共同的、公认的利益<br>4 民主:选举的与论辩的<br>5 超越自由主义<br>参考文献<br>索引<br>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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