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康高速公路建设规范化管理指南》:
17 项目验收阶段管理
17.1 交工验收
17.1.1 交工验收条件
1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2 施工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 项目公司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对工程交工质量评定合格,并出具工程交工质量评定报告。
5 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工程质量检定办法对工程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6 竣工文件按《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完成竣工资料归档范围内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7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8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公司应及时向相应交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9 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只有在所有合同段的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后进行。
17.1.2 交工验收工作流程
1 项目公司在收到交工验收申请后,及时对其交工验收条件进行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成立交工验收小组,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并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按相关规定开展交工验收工作。
2 交工验收小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定,就是否发放交工证书做出决定。
3 及时组织交工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过程及结果应形成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
4 整改工作落实后,项目公司应将交工验收报告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及时做好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更新工作。
5 交工验收报告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6 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公司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公司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公司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7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8 对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17.1.3 消防验收
1 工程完成后,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消防工程检测,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2 在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后,应按规定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验收工作。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17.2 缺陷责任期
17.2.1 项目公司应督促参建单位及时完成施工阶段遗留下来的问题,对处理情况组织检查。对需要长期观测的工作,应督促参建单位落实人员、经费,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负责。
17.2.2 项目公司应配合运营、养护单位对项目开展检查。对出现的缺陷、督促由相关部门做好修复工作,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如需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复查的,在缺陷修复完成后,应及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17.2.3 项目公司组织各参建单位共同完成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加强竣工档案交流学习,加快推进全线竣工档案电子化工作;加强检查与考核,劳动竞赛考评中把竣工档案等作为一项重要指标量化考评。
17.2.4 缺陷责任期结束前应完成合同变更及索赔审查工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7.2.5 完成合同变更及索赔的审查工作,并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督促参建单位完成工程决算,配合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发出后,按规定进行最终支付。
17.2.6 项目公司收到监理单位开具的质保金返还证书后,应依据缺陷责任期最终检查报告、费用追加认定等,按照合同规定,对质保金返还的金额给予批准。若施工单位未完成缺陷修复工作或未履行有关缺陷责任的,应根据合同等规定,扣发对应额度的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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