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道德责任教育研究》:
二 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与作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角色责任
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这一本质是如何实现的呢?社会关系的现实化,对个人而言就是社会角色。社会关系犹如一张网,而人因为某种社会关系,占据了某个相应的位置,扮演着某种角色。每种角色都是某种社会关系的交汇点,承载着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准则和要求。对处于某种角色的个体来说,这种规则或要求就是责任。就个人而已,社会生活展开的过程,就是社会关系不断拓展的过程。这种社会关系,从个人生活领域慢慢扩展到公共生活领域乃至全球化领域中。据此,我们可以把角色责任分为个人生活领域的责任、公共生活领域的责任以及全球化视野中的责任三类。
(一)个人生活领域中的道德责任
这里,我们所说的个人生活,是相对而言的,因为我们无法完全把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区别开来。个体的自我认识、自我评价以及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都属于个人生活的范围。个体的生命在社会中的开始,总是从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庭开始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不同于陌生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这一关系基础上产生的道德责任,自然不同于其他与社会角色相关的道德责任。
1.对自己的责任
基本责任能够在何种程度上得到实现,取决于个体对自我作为“人”这一社会存在的深刻认识。倡导自我责任的最杰出的代表,是海德格尔的一位名叫魏舍德尔(Wilhelm Weischedel)的学生。他曾于1933年出版了一部题为《责任的本质》的著作,专门阐述了自我责任的理念。在他看来,所谓自我责任包含两个基本含义。第一种是指“在我自己面前产生的责任”,即自我产生的责任意识,是由于自己而不是因为其他主管或制裁机构强迫我产生的责任意识。我自己就是主管,能够对自己进行评判。为了能够对自己做出评判,我必须自己与自己保持距离,这样责任意识才能在我自己面前产生。第二种是指自己对自己、对自己行为的责任——即我对自己要负责。在魏舍德尔看来,自我责任意味着人的彻底自由;人正是由于他能为自己承担责任,他才是真正自由的。自我责任的意义还表现在:它是社会责任的主管。一个人首先必须有自我责任之感,他才可能谈得到社会责任。即便是对上帝的宗教责任,也是以自我责任为基础的。深刻的自我责任意识是一切的根基,它构成了人的生存的意义。正是由于有了对自我责任的正确理解,才有可能使人们有关存在的疑问得到解答。这与中国传统儒学所谓的“格物、致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有异曲同工之妙。
德国近代著名哲学家包尔生认为,个人生活是其他一切社会生活的起点,因此“关心他人幸福的义务首先被这样一点所限制,即所有的义务都产生于个人的自己的生活。个人的第一个义务是发展和运用自然赋予他的能力和体力,使他的生活变得美好”①。意大利哲学家马志尼也主张:“你们有生命,因此你们有生活的法则……发展自己,行动起来,按照生活的法则生活,是你们首要的,不,是你们唯一的责任。”②在他看来,发展我们自己的能力就是一种责任。关心自己的健康、爱惜生命,是一个人对自己首要的责任。一个人若以不明智的行为毁坏自己的健康,在懒惰和放任中浪费自己的精力,就违反了对自己的责任。甚至“每当你们对于一种在自己或他人身上构成人性的才能进行压制或任其受压制时,你们就降至兽类的水平”③。就当代道德教育而言,培育学生对自己的道德责任显得尤其重要。
人对自我负责,即是对自己的人生历程负责,其基本的要求就是珍惜生命,并追求有价值的生命。具体来说,可概括为“自爱、自尊、自律、自强”。自爱,即爱惜自己的身体、人格和名誉,这是人生自我责任的基础。做人的责任意识最初是从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爱护的原始欲望,逐步发展为社会性自爱的责任意识的过程。自尊,是与自爱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种自我肯定的态度,表现为承认和重视自我在社会中的存在价值,喜欢和热爱自我的情绪以及接受自我的意向。一个人如果缺乏自尊就没有人格的追求,就无法体现他的个性,也就否定了自己的存在。自律,表现为主体自觉地按照“应当如何”的要求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约束力,体现了一种深刻的理性精神。要真正做到自爱、自尊,就必须能够并且善于选择自己的行为,自觉地约束和控制与责任目标不符合的行为。只有达到了自律,才会成为一个有教养的、高尚的人。自强,是自爱、自尊、自律的升华。它既是人对自己能力和行为所产生的信任和感情,也蕴含着一种不满足的现状、不断向上的奋进精神,是行为者对自己提出的内在要求。正是因为有了这种积极奋进的精神,才使得自我责任处于一种自觉的、积极的状态中,而不是消极被动的状态。因此,在履行人生自我责任的过程中,自强不仅包含深刻的自我批评精神,同时,也为我们实现自我责任提出了新的目标,并要求个体为此做出不懈的努力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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