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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离与统合: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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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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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68938105
  • 作      者:
    何江
  • 出 版 社 :
    重庆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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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西部生态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实践锻炼青年学者,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在《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北京理工大学学报》《安徽大学学报》《中国地质大学学报》《郑州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其中部分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全文转载。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西南政法大学校级课题等科研项目多项;主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项目、司法部项目和中国法学会项目等十余项。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能源法学等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尤其关注环境诉讼、环境责任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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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疏离与统合: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
  (一)环境公益侵害与环境诉讼进化
  国家出现的缘由是许多政治哲学家探讨的重点问题。托马斯·霍布斯在著作《利维坦》中对政治国家之前的自然状态进行了描述,认为在缺乏权威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之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霍布斯描绘了一幅可怕的图景,其意欲表达的是,失去国家(政府)的管控,人类的本性将不可避免地把我们卷入残酷的冲突之中。有论者指出,人类的关系受瞬时兴致、任性和专横力量控制,映射到现实中,则是“人们不仅愿意进行冲突,而且看上去经常渴望冲突。如果没有冲突,人们也会为鸡毛蒜皮的事而争论不休”。
  社会冲突看似是权益享有者的私事,但社会冲突的存在或爆发也会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顾培东指出,社会冲突是“主体的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意识的不协调或对之的反叛”,其在本质上激发了社会整合机制的病态。于是,为了控制社会冲突的烈度,一种由公权力主导的、以正义为内核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而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纠纷解决机制,逐渐蜕变为“查漏补缺”的角色。从本质上看,诉讼过程是社会冲突在特殊空间的延续,但是基于特定空间和规则的存在,社会冲突的反社会倾向被大大消解:一方面,自上而下的惩罚机制形成的强制力使冲突主体切实感受到违法成本的提高,促使其在今后提高行为选择的合理度;另一方面,未处于冲突中的社会主体也可以借由已经发生的责任惩处加深对社会规则的认知程度,从而降低社会“无意识违法”之可能。因此,诉讼或者说司法日益成为国家稳定的安全阀或社会矛盾的润滑剂,其功能主要表现为法理功能和社会功能,前者是指司法活动所固有的和基本的辨别是非、定分止争等功能,后者是指司法活动所派生的缓解社会矛盾、引领社会风气等功能。在诉讼出现之后,人们评价某一社会的法治水平,就不再以该社会中社会冲突发生的频度和烈度为依据,而以诉讼排解社会冲突的能力和效果为标准。
  诉讼尤其是侵权诉讼在解决社会冲突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大量生产和大量消费时代的到来,社会的集约化程度加剧,社会冲突不再只涉及个体,而是常常涉及一群人、一类人或一个阶层的人。于是,大规模侵权的出现使得把一个诉讼案仅放在两个当事人之间进行考虑的传统框架越发显得不甚完备。面对此种情景,有人主张建立避开法院、强化行政权的纠纷处理机制。但是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将民众的自力救济视为社会“恶”,所以才着重消弭而非引导参与式的纠纷解决哲学。然而诚如叶俊荣所言,自力救济是“将民众的关切导向公益的契机”,调动和发挥本就负有公益维护义务的公众的作用,应当成为诉讼机制变革的重要内容。所以,一种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机制——公益诉讼开始出现并逐渐普及。一般认为,公益诉讼的意义有二:其一,摆脱了“直接利益关系”的诉权束缚,公益损害的行为开始受到司法规制,使违法企业打消规避的念想,同时促进行政机关勤勉执法;其二,为民众提供了一条针对公益侵害的体制内参与渠道,从而避免了因诉求无门而动辄走上街头的社会稳定问题。
  公益诉讼肇始于罗马法,但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其价值并不显著,进而也就难以得到有效的践行或推广。继罗马法之后,法国在1807年实施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和《法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基于维护公共秩序而提起公益诉讼。《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于法律规定之情形,检察院代表社会”。美国则在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确立了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德国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较为谨慎,其于2002年修改《联邦自然保护法》时才赋予环境团体以行政公益诉权。从发生学的角度看,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确立在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确立在后。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区隔推动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分,而因应不同利益诉讼救济机制的需要,刻画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不同的品性。在这一价值预设的推导下,环境公益诉讼成为实现环境正义和环境民主的制度化手段。但是这种观念也受到学者的质疑,例如王太高指出,“实质上一切诉讼都维护着社会的公共利益”。因为从根本上讲,基于对社会冲突的治理,一切诉讼都在客观上产生出公益保护的效果,而公益的维护同时为私人利益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因此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传统的诉讼和公共利益诉讼之间的差别,从某种意义上说,本身可能是一种错觉。”可见,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有着不可忽视的共通性。但是私益诉讼主要保护私主体的私权,虽然兼顾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但是总的来说,后者都是一种反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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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缘起
一、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二、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述评
一、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二、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第三节 研究旨趣
一、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二、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第二章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第一节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一、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二、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三、环境秩序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第二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一、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二、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三、小结
第三节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一、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二、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第四节 小结

第三章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第一节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一、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二、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三、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四、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第二节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一、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二、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三、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第三节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第四章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第五章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第六章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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