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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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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律与道德(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21)
0.00     定价 ¥ 72.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100225458
  • 作      者:
    [波兰]列昂·彼得拉日茨基
  • 译      者:
    于柏华
  • 出 版 社 :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日期: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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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列昂·彼得拉日茨基,波兰法学家,法社会学发展的重要先驱之一。彼得拉日茨基生于俄国,早年在俄国和德国接受法学教育,1897年被圣彼得堡大学授予法律博士学位,次年被圣彼得堡大学聘为法理学首席教授,1919年移居波兰。彼得拉日茨基与埃利希、涂尔干、哈格施特罗姆以及庞德同为法社会学的当代奠基者。

译者简介:

于柏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权利理论和法哲学。代表性论文有《权利认定的利益判准》,《法学家》2017年第6期;《权利概念的利益论》,《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判准》,《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承担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基本权利的公益构成及其权衡方法研究”(15YJC820071),201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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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律与道德(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21)》:
  法律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因果作用问题是一种关于下列事项的心理学问题,即律令一归属体验、冲动一智识复合体或者相应的心理禀性(体验到相应的冲动的倾向),以及界定它们的形成的要素和活动过程。在特定社会学理论(例如,达尔文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作为特殊伦理体验的法律的性质之间,实质上没有关联性。一个人可以在社会学中追随达尔文主义或历史唯物主义,但同时接受作为律令一归属体验的法律的理论。此外,作为律令一归属体验的法律的理论以及相应的禀性为社会学理论提供了一定支援。如果法律是一种基于相应禀性的个体一心理体验,从达尔文主义的视角看,它类似于心理一生理设备(有机体)的多种其他要素和属性,凭借此种理论可以阐明其起源和发展。从经济唯物主义的视角来看,将法律化约为特殊的心理现象并非不可接受,法律现象看起来是心理上出现的相关物(是社会物质的反映),它们的内容作为社会物质的作用结果,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物质的改变而改变。
  为了确立适宜的法概念,以及为了构筑法律发展的科学理论,我们需要掌握两类基本的知识或者说预设。
  一、法律的因果作用(特别是它的动机作用和教育作用)的理论。法律(与社会一心理生活中包括道德、规范性审美在内的其他要素一起)影响人类心理的发展,改变人类的性格,使其更适应社会生活,但其自身依照这些心理变化以及为了与此相适应而改变。这是发现法律发展的历史趋向的关键之处。一般来讲,法律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进程基本上是在逐渐地使法律的动机作用和教育作用适应国民心理的特殊状况。更精确地讲,凭借法律系统的心理作用,个体和群体的行为(以及国民心理)被引导着去追求普遍福利。与人类心理对社会生活的适应同步,在法律中也出现了相应的变化,然而此种变化有着多种复杂情况,有时还会暂时停滞。相比于人类早期的法律体系,最为晚近的法律体系更多地要求公民从事具有社会合理性的行为,前者适合更为原始的心理,它所要求的行为通过人们依照其性格崇高的一面而行动所实现。晚近的法律体系利用已经被实现的结果,依赖于群体性格的特质,此种性格特质是法律动机的较早系统(它被调试得适应一个更为粗糙的以及缺少社会符合性的心理)无法依赖的。在物质产品的生产方式的转变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点,早期实行奴隶制度,役使奴隶劳动是通过原始的和粗糙的动机(监工的皮鞭、主人处死他的权利等)实现的,后来转变为自由劳动、经济自由以及竞争制度,后者通过独立的自由动机实现。这是人类群体文化进步的征兆和产物。对于现在正在多个领域中进行的生产的社会化来讲,情况也是如此,它若想获得成功,不仅要具备一定程度的经济效率,还要具有为了普遍善(而不是为了个人自己)而努力工作的能力和倾向。以完全相同的方式,自我管理的制度替代专制政体,国家逐渐民主化,这些是国民心理进步的征兆和产物。随着人类的性格变得更好,为了实现具有社会合理性的行为,越来越不需要奖惩性的动机压力。惩罚和奖励被减少,整个群体对于违反法律的(强化动机压力的)集体责任被替换为个体责任。早期针对(尽管不是有意的)被引起的邪恶所负有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被替换为这样一个惩罚系统,它允许存在多种免除责任的理由以及责任转移等现象。在较低文化发展阶段,为了确保债务人精确地、体面地落实一项基于契约的权利,存在这样一些威胁,即债权人可以将拖欠债务的债务人切成几段,将其卖为奴隶,在公共场合殴打他,直到他还款为止,在偿还债务逾期时加倍债务,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残忍的做法。契约法的发展史展示了此种压力逐渐减少这个进步。早先,确保家庭成员做出适宜行为的途径是,由家长实施(包括实施死刑的权利在内的)规训威胁以及由他对家庭成员的行为负责任,但是家庭法后来的历史发展显示了一个进步,它缩减了此种动机压力。在小的社会组织(先前它们彼此攻击、不死不休)被统合成大的群体(例如,大规模的国家)的时期,正是此种统合事实更为强烈地要求人们做出具有社会合理性的行为,要求人们以合作的态度对待先前的外人和敌人。惩罚的危险特征以及一般来讲社会管理体制的强制性被提高了,但这只是暂时的,仅存在于国民心理发展到使得体制的转换得以可能的程度之前。当然,人类及其制度的历史发展的相关法则并未显示,有一些聪慧之士在研究、度量人类心理的进步并依此设计法律,实际上,社会-心理在适应性方面的进步是潜意识的,唤醒并引导它的活动过程仍是神秘未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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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英译本导读
英译本译者说明
英译本与俄文原著章节对照表
英译本删节与缩略说明

第一章 法律和道德的科学理论的预设
第一节 法学的科学方法论的前提
第二节 法律现象及其要素被发现的场域
第三节 法律现象及其要素的科学研究方法
第四节 类别概念与充分理论

第二章 法律和道德的本质
第五节 法律科学和道德科学对心理学的依赖
第六节 审美现象和伦理现象的心理学理论的基本命题
第七节 两类伦理上的义务和规范
第八节 道德冲动与法律冲动
第九节 作为归属性伦理体验的法律的范围

第三章 法律和道德的特征与趋向
第十节 伦理被区分为法律和道德的科学意义
第十一节 道德体验和法律体验的动机效果和教育效果
第十二节 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的履行
第十三节 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未履行
第十四节 法律的统合趋向
第十五节 法律的社会功能:分配功能
第十六节 法律的社会功能:组织功能
第十七节 国家与法律的关系:官方法的概念
第十八节 法学的本质和社会功能
第十九节 法学意义上的法律的本质
第二十节 法学意义上的法律与法律的科学理论

第四章 法律规范
第二十一节 法律的要素
第二十二节 法律规范的本质与功能
第二十三节 法律规范的要素与类型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二十四节 法律关系、义务和权利的现代理论的一般特征
第二十五节 法律关系的本质
第二十六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与道德义务的主体
第二十七节 道德权利义务的客体与法律权利义务的客体
第二十八节 法律事实与道德相关性事实
第二十九节 对法律现象和道德现象的要素的总结

第六章 法律的类型
第三十节 直觉法与实证法
第三十一节 直觉法
第三十二节 正义
第三十三节 先前的自然法
第三十四节 所谓的“法的渊源”
第三十五节 制定法
第三十六节 习惯法
第三十七节 “法庭实践”法与相关的实证法类型
第三十八节 书本法与实证法的其他次级类型
第三十九节 官方法与非官方法

第七章 公法与私法
第四十节 法律与法学的顶级分类
第四十一节 法律心理推动人类行为的两类情形
第四十二节 社会服务法与个体(自由)法

第八章 法律与社会-心理生活
第四十三节 法律与社会-心理生活的双边因果关系
第四十四节 迈向法律发展的科学理论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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