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过程中,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更新,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为合规研究者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研究素材。例如,企业合规究竟具有怎样的价值?对于企业、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而言,合规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内在价值和功利价值?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方面,企业合规究竟可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对于这些问题,随着相关改革的深入进行,确有深入讨论的必要。又如,随着我国相关行政法规逐渐将合规管理确立为企业的法律义务,行政监管部门通过发布合规指引、作出行政指导、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等方式推动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我们有必要思考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机制中具有怎样的地位?作为一种带有协商性、妥协性、契约性的行政监管方式,行政合规究竟具有怎样的正当性?再如,随着检察机关不断推进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的改革,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和验收究竟应具备怎样的标准?这种危机发生后的合规整改,与企业日常性的合规体系建设,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实质区别?最后还有,检察机关通过合规考察方式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属于一种“合规出罪”的宽大处理方式,这种“合规出罪”究竟具有多少种形态?它们各自的正当性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检察机关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所推动的改革,在经验层面得到正当性验证之后,如何在理论上获得全社会的共识,从而有可能转化为体现全民意志的法律制度?
围绕着上述制度课题和理论争议问题,作者作出了四个方面的研究。一是重新探讨企业合规的基本价值,将这种价值概括为四个方面:(1)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2)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3)监管部门实现有效监管的需要;(4)通过督促企业实行“自我监管”,有效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二是对行政监管合规的正当性作出了重新论证,对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机制中的地位作出了重新分析,并着重考察了行政和解在我国所面临的困境。三是对合规整改与日常性合规体系建设作出了区分,将其概括为两种相对独立的合规管理模式; 结合检察机关合规考察的成功案例,对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标准作出了总结和提炼,将“体系化整改”与“纠错性整改”作出了有机的整合。四是将企业犯罪分为系统性犯罪与非系统性犯罪两种类型,提炼出合规出罪的三种模式,对困扰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深入发展的八大争议问题,作出了理论上的回应和解答。对于上述研究成果,新版《企业合规基本理论》全都加以吸收,读者可以从中了解前沿的研究成果并获取新的知识和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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