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组织与主权国家间的关系
国际组织与主权国家之间是一种既矛盾又统一的两难关系。一方面国际合作产生国际组织,另一方面国际组织又对国家主权形成制约。国际合作是国际组织成立的初衷,但国际组织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国家主权,成员国经常不得不让渡一部分主权给国际组织,以实现国际组织的职能,同时也维护成员国的利益。国际组织的职权与国家的主权之间的关系常常在互动中被重新界定。建立国际组织的目的本身不是限制国家主权,而是协调各国意志,化解国际矛盾,处理国际危机。近年来在国际实践中,出现了某些国际组织未经成员国同意或授权,任意扩大职权,侵犯国家主权的情况,这也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②
部分国际组织在尚未获得主权国家自愿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为第三国设定义务,甚至强迫实力较弱的国家签订对其不利的协议,要求不同意国际条约修正案的国家接受修正的内容,这一系列行为均会对国家主权造成严重的损害。基于对一些国际案例与学术理论上的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厘清并正确处理国家主权与国际组织的关系至关重要。
(四)国际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与限制豁免
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组织享有豁免权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是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组织豁免权也遭遇了一些挑战。国际组织兴起初期受主要国际公约的影响,为确保国际组织的独立性,多数国家更倾向给予国际组织较大程度的豁免。然而时移事易,在人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的当今社会,国际组织在相应历史条件下被赋予的绝对豁免所具有的正当性逐渐减弱。由于时代的发展和国际环境的改变,国际组织有时也会对个体的权益造成侵害,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限制国际组织的豁免作为另一种可能,将在对国际组织进行有效追责及人权保护水平提升上发挥积极作用。限制国际组织的豁免虽并未成为国际惯例,但其所具有的合理性不容忽视。①在国际组织豁免问题上,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国际法庭和国内法院的实践上,都还充满着疑虑和矛盾。所以对这一方面的探索和研究具有积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五)主要国际组织研究
国际组织法一般问题的研究,不能替代对单个国际组织的具体、深入、跟踪性的研究。若要充分认识和善加利用国际组织,我们更需要对特定国际组织有深度的研究和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研究者。
因此,我们需要强化对特定的国际组织、对特定类型的国际组织(如经济类、安全类、环境类、卫生类的国际组织)开展深入研究。在这方面,国内学者以往的研究较多偏重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联合国系统的一些专门机构,②针对其他国际组织的专门性、有深度的研究还略有不足。所以,我们应当紧密结合具体国际法领域或实体国际法问题,对于这些具体的、个别的国际组织加强研究,增强国际组织法研究的现实意义。
(六)非政府组织的研究
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定义,一个非政府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机构,其成员是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公民或公民的联合体,并且其行动是由其成员的集体意志根据成员的需要,或一个或多个与其合作的团体的需要而决定的。据此,可以认为对非政府组织的界定有如下几个要求:由私人建立;独立于国家;受法律规范;寻求实现公共利益甚于私人目的;展现一个变化的行动范围;拥有一个小的组织结构。①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活动历史悠久。从19世纪早期开始,非政府组织的数量逐渐增加并参加到国际社会活动中,在国际法律、人道主义和社会事务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国际非政府组织几乎都是理想性或自然科学方面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则出现了一些经济性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但当时国际非政府组织还没有能够引起国际社会足够的重视,如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国际联盟有许多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传统上国际组织法不包括对非政府组织的研究,然而在国际新形势下,不得不重新考虑是否要继续这一立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已经成为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不可或缺的“完全参与者”。非政府组织是国际关系中的非国家行为体,代表了国际合作的民间组织形态,也以各种形式参与了全球性、区域性国际制度的构建,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发生大量的交往,但由于不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整体上也不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向来未被正式列入国际法的研究视野。现代国际法亦缺乏专门规范非政府组织的原则、规则以及制度。因此,在未来的学术研究中,如何把非政府组织作为一个特殊对象列入国际法、国际组织法的研究范畴,也是国际组织法的一个重要任务。
尤其在网络信息技术加快发展的形势下,得益于先进技术的发展,地球真正变成了村落。那么,国际性议题更加碎片化,国际性交流与合作更加个体化,国际组织也把触角更加深入个人的领域。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都面临着基本理论和生存空间的危机和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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