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技术》:
(4)证明商标经公告后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侵权诉讼,一般商标的被许可人不能参与侵权诉讼。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的食品。和其他商标一样,绿色食品标志具有商标所有的通性:专用性、限定性和保护地域性,受法律保护。
(三)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
绿色食品是质量的保证,涉及国家利益,也涉及消费者利益,全社会都应该从这两方面利益出发,加强对绿色食品标志正确使用的监督管理。
绿色食品“由土地到餐桌”每个环节的监督控制,构成了绿色食品质量监督体系。
对于所有取得绿色食品使用权的产品,都有多环节的监督网络对其进行监督。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绿色食品整个生产环节(环境、规程、食品、商品)进行监督管理。定点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环境质量的抽查检验,各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标志专职管理人员监督种植、养殖、加工等操作规程的实施,定点绿色食品监测中心根据中心下达任务,对产品进行抽检,而市场中流通的绿色食品更要接受食品监测机构的监督。此外,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的具体做法如下。
1.年审制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根据使用单位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标志使用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环境及产品的抽检(复检)结果及消费者的反映,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实行年审。年审不合格者,取消产品的标志使用权,并予以公告。由各省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收回证书,并上报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抽检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对使用单位的年审情况,于每年年初下达抽检任务,指定定点的环境监测机构、食品检测机构对使用标志的产品及其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并予以公告。
3.标志专职管理人员的监督
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的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考察。监督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种植、养殖、加工等规程的实施及标志许可使用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将监督、考察情况汇报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消费者监督
使用单位应接受全部消费者的监督。为了鼓励消费者对绿色食品质量的监督,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除加大宣传力度,使消费者能认识绿色食品标志、了解绿色食品外,对消费者发现的不符合标准的绿色食品将责成生产企业进行经济赔偿,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对有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查处。
(四)绿色食品标志的法律管理
法律管理是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核心。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绿色食品标志,对于维护绿色食品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绿色食品标志的整体形象、保障绿色食品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绿色食品标志的法律保护
绿色食品标志属知识产权范畴。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及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须执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法律。
《商标法》是绿色食品标志必须执行且对标志予以最大力度保护的基本法律。《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开发推广绿色食品是一项新工作,用法律保护绿色食品标志是实施绿色食品工程不可缺少的手段。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联合发文《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工商标字[1992]第77号),为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商标标志保护提供了有利条件。
依据上述法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了绿色食品标准及申请操作程序。绿色食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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