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实务》:
(二)行政处罚的形式
1.警告。警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比较轻微、危害不大的当事人,给予警示、提出告诫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警告作为一种正式的行政处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相关违法社会组织宣读并送达。
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罚款是一种财产罚,既具有经济内容,又有强制性。对行业协会的罚款处罚,其罚款必须是行业协会的合法利益所得,款项应上缴国库,非法收入一般不作为罚款内容,更多的是没收或追回发还受害人。同时,罚款还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罚款的事实、法律依据、数额、缴纳期限、缴纳地点等,并做到罚缴分离,即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必须是分离的。
3.没收。没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无偿地将违法财物收归国有。没收分为没收违法经营额与违法所得两类。因此,在进行行政处罚前一定要分清楚相关社会组织是否开展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合理的处罚判断。
4.限期停止活动。限期停止活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开展业务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属于行政处罚中行为能力罚的范畴。限期停止活动可以使社会组织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法律主体从事其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限期停止活动往往附有责令整改违法行为或挽回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条件。若社会组织在限期内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按期履行了法定义务后,可以重新获得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
5.撤销登记。撤销登记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实施剥夺其按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是一种比限期停止活动更为严厉的行为能力罚,也是对社会组织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在适用撤销登记行政处罚时应注意“撤销登记”与“注销登记”的区别。前者是行政处罚,是对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业务活动资格的剥夺,撤销登记后,执法监察部门应当收缴其登记证书及印章,并向社会公告,但其作为债权债务民事主体的资格依然存在;后者是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行政行为,注销登记后,社会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丧失。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1.立案与调查取证。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①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②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③属于本机关管辖。根据第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2.行政处罚的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登记管理机关需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办案人员需结合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程序、事实、法律依据和行动建议,编制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此外,登记管理机关准备行政罚款初裁,以告知当事人行政罚款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抗辩,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受影响方可在收到罚款事前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和抗辩。在此基础上,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行政处罚的执行。对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下列情况:①罚款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没款收缴分离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②停止活动。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的期间届满,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整改报告。③撤换主管人员。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④撤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处罚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4.送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第四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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