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高校专利转移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高校专利转移是从高校科学发现到成果商业化的复杂经济、信息交互过程。本章将明确高校专利转移的基本概念界定、基本流程,以及其涉及的相关基本理论,为全书后续章节奠定基础。
1.1高校专利转移主要概念界定
在展开研究之前,需要对本书涉及的高校技术转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校发明创造、发明专利、教师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和发明人、高校教师、高校专利转移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
(1)高校技术转移。根据美国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Association of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AUTM)的定义,“高校技术转移是将来自高校的科学发现、专有知识和技术转移到以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为目的的企业部门的任何商业化过程”①。
(2)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的定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②。从狭义角度看,高校专利转移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两种概念并无本质区别。因此,本书不刻意区分两者差异,根据语境需要釆用不同的说法。
(3)高校发明创造。其按规定原则上应归高校所有的发明创造。与企业界的发明资助模式不同,高校发明创造的研发资助主要来自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及高校与教师间的人事/劳动雇佣协议要求,除部分事先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教师作为发明人通常无权拥有所有权,且有义务向所在工作单位和资助单位及时披露受资助的发明创造。
(4)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是相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之外的一种专利类型。发明专利创新性强,审查标准高,市场价值相对其他专利类型会高一些。调查显示,我国高校专利申请以发明专利为主。因此本书所讨论的专利活动特指发明专利的披露、申请、转移活动。
(5)教师发明专利。其是指教师在职期间以发明人身份完成的发明专利。教师发明专利通常由多位发明人共同参与完成,各发明人所做贡献通过专利文件中发明人名单予以体现。
(6)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专利权人是指专利权(invention ownership)的被授予者,专利法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将专利实施商业应用的排他性权利。与专利权和专利权人对应的是发明权(inventionship)和发明人,二者区别在于发明权不可让渡和继承,专利权则可让渡、出售、继承。在我国,政府资助形成的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一般是教师科研团队或个人,专利权人是教师所在高校,或按照资助合同约定的其他组织(如企业)。
(7)高校教师。其是指被高校长期雇佣,在高校系统内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团队或个人。在高校专利转移实践活动中,参与发明创造的不仅只有教师,还包括高校专职研究人员、硕士/博士研究生、访问交流学者等。为方便表述,本书统一用教师指代高校内部的各类发明人。
(8)高校专利转移。高校专利转移是高校或教师为卖方、技术需求企业为买方,以一项或多项发明专利为交易标的物的技术转移活动。
必须说明的是,高校专利转移过程中,可能还包含技术秘密许可等不可观测活动,这些技术转移内容不是本书的讨论重点,后续章节不做单独讨论。
1.2高校专利转移过程
1.2.1从发明披露到专利转化的活动流程
早期研究将高校专利转移流程分为两个阶段:①准备阶段,包括发明披露和评估;②执行阶段,包括校企间的许可转让谈判和契约设计(Zaltman et al.,1973)。此后,国内外学界的众多研究都是基于这一简单模型,将其扩展为更为全面和复杂的高校专利转移过程(图1.1),涉及教师发明披露、商业价值评估、专利申请、许可策略、契约设计及教师参与实施技术转移(Rogers et al.,2001;Siegel et al.,2003a,2003b)。
图1.1高校专利转移全流程
TTO表示技术转移办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
在这一过程中,高校主要通过其TTO对教师发明及发明专利进行科学管理。因此,高校专利转移过程中主要有三方参与者:完成发明并全程参与专利转移的高校教师;代表高校管理和推进专利转移的TTO;高校专利技术的购买企业。这三者的策略选择都对高校专利转移实施成效起决定性作用。除此之外,在我国,政府作为高校教师科研活动及其发明的资助者,在权属配置、放权改革、税制设计等政策体系上对高校专利转移能否成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高校专利转移是从教师发明产生到*终商业化的经济流动与信息传播过程(图1.2)。首先,教师依据政府公共政策、高校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力度和经济利益大小决定是否将发明创造披露给所在高校,若不披露,则可考虑自主创业(start-ups)或直接将发明创造出售/许可给成熟企业(established firms);若向所在高校披露,则由TTO对教师发明创造进行价值评估并协助申请专利,确定专利权属。其次,由TTO与企业签订转让/许可契约,通过契约合同明确教师、高校、企业的三方未来收益分配。*后,由于高校发明一般处在概念模型或实验室阶段,距离真正的产业化还有一段距离,需要教师继续投入时间精力,企业投入研发资金,进行专利技术的适应性开发和商业化推广。
总体而言,高校专利转移路径具有多样化、复杂化及主体多兀的特征。从高校专利转移实施效果看,当教师不披露发明且选择自主创业时,高校专利转移成功与否完全依赖于教师的努力水平;当教师不披露/披露且选择成熟企业时,成功的高校专利转移依赖于教师和企业的共同努力(Aghion and Tirole,1994;Dechenaux et al.,2011)。
1.2.2专利转移参与各方的目标和行动集
按1.2.1节所述,高校专利转移涉及高校管理层、高校TTO、教师、企业、政府部门,各参与主体不同的价值目标、行为动机在实施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教师角度看,发明披露决策对高校专利转移路径起到决定性的影响。若教师一开始就未向高校披露发明,大部分高校专利转移也就无从谈起;若教师仅向高校披露没有转化价值的发明创造,高校专利转移同样难有出色表现。
由于教师与高校管理层、高校TTO之间关于发明质量信息不对称,发明披露过程常出现逆向选择行为(Markman et al.,2007)。具体而言,一方面,待披露发明的真实价值是教师的私有信息,TTO无从获知,只能对所有教师发明采取统一化的监管政策。持有高价值发明的教师由于期望得到更多回报,观察到这一信号后可能退出高校TTO主导的技术交易,转而寻找出价更高的第三方。另一方面,教师向高校披露发明也可能获得其他非经济收益(如职称评定、学术声誉等)。因此,若对发明披露没有制度约束,教师的逆向选择行为主要表现为将低价值发明披露给高校,将高价值发明披露给校外第三方。*坏的情况是高校存量专利全部是教师披露的低价值发明。这将对TTO的技术转移工作构成严重挑战。
从高校管理层和高校TTO角度看,首先,TTO的绩效考核目标包括许可契约项数和合同金额。若TTO因许可契约项数考核权重更高而“走量”,则可能故意压低专利交易价格或偏好普通许可,对教师发明披露行为造成负面效应,并打击教师参与后续专利转移的积极性(Chapple et al.,2005),但许可/转让价格过高又可能会造成高校专利有价无市的局面。其次,高校作为非营利机构既需要在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福利之间寻找平衡,也需要在高校自身和教师之间建立利益平衡与调节机制,同时,中国高校属于公益事业单位二类的公立机构,大都表现出风险厌恶特征,参与专利转移必须以国有资产不得流失为前置条件。TTO作为教师与企业、教师与高校之间的双重中介有可能处在非常不利的位置。TTO不仅面临发明披露与专利转移方面的绩效考核压力(Macho-Stadler et al.,2007;Kenney and Patton,2009,2011),同时也要与教师(发明人)就具体转移方式做出妥协,可能制定出一些无效决策(Tang et al.,2008)。*后,在中国,教师无法单独与企业签订技术转移合同,而TT0代表高校和教师与企业签订的不完全契约合同一般又只能规定专利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无法对参与各方的努力水平做出有效约束。因此,无论教师还是企业对技术开发和转移的边际贡献更高,这一不完全契约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Aghion and Tirole,1994)。
从企业角度看,一方面,若购买教师发明主要用于开发新产品,企业一般要求独占许可权(exclusive license rights)或实施专利权让渡(patent right assignment),以确保对教师发明的绝对控制,防止技术外溢和竞争对手“搭便车”;另一方面,专利转移后续适应性开发的确需要企业持续投入。在此过程中,由于无法事先规定教师和企业的努力水平而有可能出现双边道德风险。若企业购买教师发明是为了构建专利壁垒,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这就很难带来现金回报,与高校试图通过技术转移扩散教师科研成果、提高社会福利的宗旨相矛盾,且无法给高校和教师带来宝贵的研发经费。基于此,TTO与企业签订专利转移合同时,应注重不同合同要素间的组合以识别企业类型和购买教师发明的真实意图。
从政府部门角度看,其作为公共管理部门,与教师、高校、企业均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其支持高校专利转移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提高财政投入产出效率,提升本国科技创新实力和产业技术水平;二是基于高校专利转移获得税收回报,形成科技创新可持续循环系统。
1.3主要理论基础
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涉及高校专利转移的理论非常之多,如技术溢出理论、技术差距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无法一一列明。在此仅列举本书用到的主要理论。
1.3.1信息分享理论
不同于一般企业科研成果的纯粹商业性,高校专利通常因财政资金资助科技计划而形成,因此在商业性之外还需考虑公共属性。高校专利转移的源头是教师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其成果产出形式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等。这其中,不同形式科技成果的奖励机制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而言,学术论文采用的是“赢者通吃”学术共同体声誉激励机制,*先取得科研突破的科研人员取得该领域的绝大部分声誉收益;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则采用的是“市场回报”经济激励机制,强调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商业化产品并取得实质性经济收益。
本书的研究内容之一一发明披露策略问题,需要综合运用这两类不同的激励机制。从信息分享理论角度看,学术共同体声誉激励要求教师尽可能多、尽可能早地以学术论文形式公开披露科研成果信息,吸引学术同行进入该研究领域,开展公平竞争;市场回报经济激励机制则要求教师选择性披露科研成果信息,确保其披露行为不会损害专利申请策略和后续商业利益,实现商业利益*大化。
1.3.2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又称合约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早提出。由于引入不完全信息概念,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重要应用是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博弈分析,通常描述为一个委托人通过预先设计的补偿机制(契约制度)驱动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付出努力。委托-代理理论本质上研究的是涉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激励机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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