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使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真正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自2016年5月17日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之后,对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表的又一次重要讲话,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作为描述我国民法学知识总和的概括性术语,奠基于“我国独特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独特的国情”等实践经验之上,由概念范畴、逻辑推理、基本结论等环节构成,用于解释中国实践,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中国实践,自主建设中国特色民法学认识和经验系统,而不是照搬别国特别是西方世界的整套知识体系,否则就会出现“西方命题、中国经验”的现象。中国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研究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的集大成者,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逻辑体系必须严格遵守形式。民法典首先是法律形式上所构造的外在逻辑体系(“外在体系”或者“外部体系”),是 对(以法律概念为基础)法律材料的划分。外部体系作为依形式逻辑的规则建构的抽象的一般概念式的体系,是民法典的体系基础。此种体系的形式有赖于:从作为规范客体的构成事实中分离出若干要素,并将此等要素“一般化”,由此等要素可形成“类别概念”,而借着增减若干规定类别的要素,由此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并因此构成体系;借着将抽象程度较低的概念涵摄于抽象程度较高的概念之下,最后可以将大量的法律素材归结到少数 “最高”概念上。此种体系不仅可以保障最大可能的概观性,同时亦可保障法的安定性,因为假设这种体系是完整的,则于体系范围内,法律问题仅凭逻辑的思考即可解决。它可以保障由之推演出来的所有结论,其彼此之间不相矛盾。在此总体思想之下,若能将各种担保形式统合在一起构成独立的担保编,既便于立法中提取“公因式”,抽象各种担保制度的共通规则,形成担保编的小总则,达到立法简约的目标,又便于担保交易主体集中了解担保规则,便于法官适用法律,避免在法典内部不同编之间来回穿梭寻找规范基础。如以此标准检视我国民法典,大致可以发现至少就其中担保制度体系化存在明显的缺陷,这无疑增加了民法典担保制度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在民事单行法之中,担保法是最活跃的领域,在现代经济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借由担保法制以创造信用、降低授信风险,乃是现代社会中拓展经济活动的一大手段。 我国担保法制的演进在一定程度上证成了法律因经济而动的基本规律。1981年《经济合同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仅对担保制度作了基本规定,内容相当简略,与当时的商品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随着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保障信贷和商品交易的安全基本作用的担保制度愈发重要。为应对日益严重的“三角债”问题,1995年《担保法》对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担保法制。2007年《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用作担保的财产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担保制度”, 由此形成了我国担保制度中物的担保位于物权法、人的担保位于担保法的特有结构。《担保法》实为应景之作,立法者就此并没有多少体系考量,在《物权法》抽离其中物的担保部分之后,《担保法》中人的担保部分应成为合同编的有名合同。这一体系安排似乎成为目前编纂工作中的当然之理。“鉴于我国《担保法》中担保物权的内容已为《物权法》所取代,剩余的关于保证和定金的有效规定完全可以在修订《合同法》时并入‘分则'中的具体合同类型 (如增设‘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两章)部分。因此,《担保法》已无独立存在的意义。” 立法说明中即反映了这一思想。“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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