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纪元前二千年,埃及人进行了颇为可观的外国贸易,例如,他们与克利特人通商,他们越过红海,采掘希拉伊半岛(The Sinai Peninsula)的铜矿,差不多有1500余年。他们对于贸易有三个大分野,南向是略比亚(Nubia),东向是红海与崩特(Punt),北向则是包括叙利亚在内的地中海区域。有史以前的花瓶涂色绘画,绘有长约100英尺的船,而在纪元前二千年所绘画的船身,则较哥仑布(Columbus)所拟想建造的还大。约在这时创建过的苏伊士运河,联接有一串内地湖沼,由红海向西奔肆,吐出那倾注于地中海的尼罗河之一口。亚力山大城的地位,在初期恐怕是一个大的口岸,但以后它颓落了,那原由,大约是在地中海其他强国勃兴后,它变成了一个受攻击的大目标。后来,亚力山大把它复活起来了,它从此又成为一个繁盛贸易的中心。埃及商业上的主要进口货物,是叙利亚的毛毡与布,是佛尼西亚(Phoenicia)的武器与雕刻器具,是爱琴一带的饰品与花纹铜具,是则拉斯(Thrace)、小亚细亚和西班牙的银,是东方的香料、胭脂粉料,是南方的金与鸵鸟羽毛。而其主要输出品,则是小麦、金龟子(Scarabs)、透明器、金器,以及亚麻布,他们这种商业,在水上,有巡防地中海的大队兵船的保护,而在陆地,则有兵士监护贸易的通道,防护之周,大非中世欧洲所能及。并且,那时的整个贸易,都是受国家的规制。海关设于港口和货物登记的地方,除了输归国王者外,一切物品皆须纳税。因此,对于帝国的国库,海关税收就是一项最重要的收入财源了。
我们已经知道埃及保留下的石建工程了,但在最初时期,他们埃及人还用砖与木头从事建筑。有如后来的希腊人一样,他们宁可作列柱,不愿建拱弧,不过,他们是知道建造拱弧工程的。设就纪元年前一千三百年以前而论,那至少可以找到一个例证。在底格里斯河与幼发拉底河一带,建筑的石材比较不甚充裕,其结果,那里的建筑普通都用砖块,从而,其所建规模乃较埃及为小。用砖块建造的弧形工事,是比较适用的,且为一般所使用。
就社会方面说来,埃及人的经济组织,无论是理论的,抑是实际的,都与我们过于隔膜;如其对那加以详细的讨论,势必引起一些无益的争辩。他们的经济组织的核心,有这模样一种理论在,即,神权的支配者(Thedivine-right ruler),是全国之主,全国之所有者。这就是说,整个埃及,是他的“田园”(Farm),所有埃及的人民,都当听他役使,他是埃及国家的化身。在他以下,有广大土地的贵族僧侣,有中等阶级的律师之流,有兵士,有行政官吏,有商人,有“自由”手工业者;还有农奴,有视为实际财产的奴隶与贱工。全国最多数的阶级,是农奴阶级。对于这占一国最大多数的农业人口的情形,最有涵蓄的表辞,也许是“国家的农奴”(Serfs of the State)。埃及社会经济的中心特征,就是巨大的庄园财产。关于这种制度,我们将有进一步讨论的机会,因为那曾为亚力山大第一以后的埃及诸王(The Ptolemies)所引受,后来,又曾为罗马人所引受,但他们通只加以很少的修正;实在说来,埃及帝国发展的历程,大大的受了这种制度的影响。埃及的国境,是极狭的向内陆伸展。它的经济生活,强固的被固定于农业的境界。而那农业境界,又受了尼罗河季节的匀谐现象的赐予,这样,它由农业的稳固基础,发达出了一种有类巴比仑那样错综复杂的商工业组织。
一种极其精详的经济秩序,曾见于纪元前二千一百年的汉谟拉比的《巴比仑法典》(The Babylonian Code of Hammurabi),据那法典所诏示,财产的关系,经过了精审的解释与规制。买卖必须有凭证与形式的契约——那种签字契约的形式,与我们今日所行的十分相似。关于工资,房屋费,船舶、动物、器具等财产的租金,佃人与地主的权利,皆分别有所规定。农业的重要,可由从事农耕及从事灌溉的地域巨大而征知。
财产的概念,与我们今日所具的,无大出入。对于租赁与债契,对于各当事人同意的规约,乃至对于遗嘱与相续,皆定有精密的方式。元首与行政者的权限,亦由法律所规定。至期票之发行,利率之高下,那都属于法律规制的范围。并且,当时除商工业的活动外,还在庙宇中进行现代银行所成就的种种功能。庙宇的工厂中,雇有许多工人——在某一个工厂中,雇佣了190个工人。巴比仑的工业,以织物制品与铜制品为最重要。工人除了作业于中心的工厂外,有时,在集中的支配下,还允许其拿回家中去作——这是欧洲近代初期之“厂外”(Putting-out)或“家作”(Domestic)制度之粗型。在巴比仑的手工业上,明白的证示了有一种学徒制度的存在。至巴比仑的国外贸易,大抵是由驴车越境进行,其主要的交易国,为叙利亚与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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